廣州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優惠政策
為進一步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根據《國務院關于做好當前形勢下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09】4號)精神,財政部下發通知稱,將2008年年底結束的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審批期限延至今年年底。據廣州市地稅局介紹,符合條件的下崗失業人員和企業可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提出申請享受現行的稅收優惠規定。
個體每戶每年可扣減8000元
廣州市地稅局昨日對通知進行了進一步明確。據了解,對持《再就業優惠證》的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除建筑業、娛樂業以及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廣告業、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的,自領取稅務登記證后,可享受3年的稅收優惠政策,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企業招下崗人員減稅4800元
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業、房屋中介、典當、桑拿、按摩、氧吧外)、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動20%。廣州地稅局表示,廣州定額的標準為每人每年4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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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崗失業人員包含四類人員
上述所稱的下崗失業人員是指1.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2.國有企業關閉破產需要安置的人員;3.國有企業所辦集體企業(即廠辦大集體企業)下崗職工;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業1年以上的城鎮其他登記失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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