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登記的設立登記應提交的材料
(一)《稅務登記表》(一式一份)(國地稅聯辦的一式二份) (二)單位納稅人還應提供以下資料: 1.營業執照副本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原件及其復印件。 2.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副本原件及其復印件。 3.注冊地址及生產、經營地址證明(產權證、租賃協議)原件及其復印件;如為自有房產,提供產權證或買賣契約等合法的產權證明原件及其復印件;如為租賃的場所,提供租賃協議原件及其復印件;如生產、經營地址與注冊地址不一致,分別提供相應證明。
4.公司章程復印件。 5.有權機關出具的驗資報告或評估報告原件及其復印件(營業執照無注冊資金的除外)。
6.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居民身份證或護照等身份證明資料原件及其復印件。 7.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正面免冠相片1張(張貼在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居民身份證或護照等身份證明資料復印件的左上角)。 8.納稅人跨縣(市)設立的分支機構辦理稅務登記時,還須提供總機構的國稅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及總機構出具的分支機構核算形式、繳稅形式證明原件。 9.改組改制企業還須提供有關改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復印件。 10.委托稅務代理還須提供委托代理協議書復印件。 11.外商投資企業還需提供商務部門批復設立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三)個體經營納稅人還應提供以下資料: 1.個體登記提供以下資料: (1)營業執照副本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原件及其復印件。 (2)業主身份證原件及其復印件。 (3)業主正面免冠相片1張(張貼在業主身份證復印件的左上角)。 (4)房產證明(產權證、租賃協議)原件及其復印件;如為自有房產,提供產權證或買賣契約等合法的產權證明原件及其復印件;如為租賃的場所,提供租賃協議原件及其復印件。 (5)委托稅務代理還須提供委托代理協議書復印件。 2.個人合伙企業提供以下資料: (1)營業執照副本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原件及其復印件。 (2)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副本原件及其復印件。 (3)房產證明(產權證、租賃協議)原件及其復印件;如為自有房產,提供產權證或買賣契約等合法的產權證明原件及其復印件;如為租賃的場所,提供租賃協議原件及其復印件。 (4)負責人居民身份證或護照等身份證明資料原件及其復印件。 (5)負責人正面免冠相片1張(張貼在負責人居民身份證或護照等身份證明資料復印件的左上角)。 (6)委托稅務代理還須提供委托代理協議書復印件。 (四)臨時稅務登記納稅人還應提供以下資料: 1.營業執照副本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原件及其復印件。 2.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居民身份證或護照等身份證明資料原件及其復印件。 3.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正面免冠相片1張(張貼在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居民身份證或護照等身份證明資料復印件的左上角)。 4.委托稅務代理還須提供委托代理協議書復印件。 (五)零散稅收納稅人 因臨時開票及臨時征收稅款而設立的零散稅收納稅人,不需提供上述申請資料,僅按代開發票規程要求資料提供即可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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