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與消費稅同屬于流轉稅,計稅依據基本相同,一般為納稅人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對無銷售額或計稅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按納稅人、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或組成計稅價格確定。而不同點往往是考試和實務處理的熱點、難點,筆者對此簡要總結,與廣大讀者共探討。
1、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的,消費稅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進口數量×消費稅定額稅率)÷(1-消費稅比例稅率)。
應納消費稅=消費稅組成計稅價格×消費稅比例稅率+進口數量×消費稅定額稅率。
應納增值稅=(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應納消費稅)×適用稅率。
2、在受托加工環節,代收代繳消費稅的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委托加工數量×定額稅率)÷(1-比例稅率),委托個人加工的,無需代收代繳消費稅。
增值稅銷項稅額=加工費×適用稅率。
3、消費稅有實行從量定額,或者從價定率和從量定額復合計稅的,比如啤酒、黃酒、卷煙、白酒等,從量計征部分有別于增值稅。
4、啤酒屋自產自銷啤酒,征收營業稅和消費稅,不征收增值稅。這是比較特殊的例子。
5、單純從量計征的應稅消費品收取的押金,逾期視為含稅價,征收增值稅,但不征收消費稅。啤酒的押金只是計算單位適用稅額的依據。
6、納稅人將自產的貨物用于換取生產資料、消費資料、投資入股、低償債務的,計算消費稅按照同期最高售價計算。
增值稅則按照平均售價或組成計稅價格計算。
7、視同銷售的范圍不同,造成計稅不一致,一般地,消費稅的視同銷售較大,比如將自產的輪胎(應稅消費品)生產卡車(非應稅消費品),此環節征消費稅,但不征收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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