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訴訟是指公民、納稅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稅務機關和稅務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征稅等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而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稅務行政訴訟通常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為解決稅務行政爭議,依法進行的訴訟活動。稅務行政訴訟與稅務行政復議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幾點:
(1)受理的機關不同
稅務行政復議由稅務機關受理,稅務行政訴訟由法院受理。
(2)受理的范圍不完全相同
法院只受理違法的具體稅務行政行為侵犯公民、納稅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政案件,至于不當的行政行為法院不受理;而稅務行政復議對違法的、不當的行政行為都受理。
(3)適用的程序不同
稅務行政訴訟適用行政訴訟法規定的程序,比較復雜。稅務行政復議適用行政程序,比稅務行政訴訟程序簡單、迅速。
(4)處理的方式不同
法院審理稅務行政案件,根據不同情況,判決維持、撤銷或者責令稅務機關履行職責,不能代替稅務機關作出決定。稅務行政復議,認為原稅務行政行為違法或者不當時,可以直接改變。
(5)效力不完全相同
稅務行政復議在稅務機關復議后,除法律規定不得起訴外,納稅人或當事人對復議不服的,還可以向法院起訴。行政訴訟中法院二審終審,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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