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資源稅
資源稅是對在我國境內從事礦產品開采和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事種稅。資源稅只對特定的資源開發征稅,并實行從量定額征收方法。
2.征稅范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資源稅的征稅范圍包括礦產品和鹽兩類資源。
(1)礦產品,包括:原油、天然氣、煤炭、金屬礦產品和其他非金屬礦產品等。
① 原油,系指:開采天然原油,不包括以油母負頁巖等煉制的原油。
② 天然氣,系指:專門開采和與原油同時開采的天然氣,暫不包括煤礦開采的天然氣。
③ 煤炭,系指:原煤,不包括以原煤加工的洗煤和選煤等。
④ 金屬礦產品和其它非金屬礦產品均指原礦。
金屬礦產品原礦,系指:納稅人開納稅人開采后自用、銷售的,用于直接入爐冶煉或作為主產品先入選精礦、制造人工礦,再最終入爐冶煉的金屬礦石原礦。
(2)鹽,系指:固體鹽、液體鹽。具體包括:海鹽原鹽、湖鹽原鹽、井礦鹽等。
未列舉名稱的其他非金屬礦原礦和其他有色金屬礦原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征收或暫緩征收資源稅。
3.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采本條例規定的礦產品或者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為資源稅的納稅義務人。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為資源稅的扣繳義務人。
4.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1)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分三種情況:
①納稅人采取分期收款結算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銷售合同規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②納稅人采取預收貨款結算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發出應稅產品的當天;
③納稅人采取其他結算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2)納稅人自產自用應稅產品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移送使用應稅產品的當天。
(3)扣繳人代扣代繳稅款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支付貨款的當天。
5.納稅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納稅人的納稅期限為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個月;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具體核定。納稅人以一個月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十日內申報納稅;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五日內預繳稅款。扣繳義務人的解繳稅款期限,比照前兩款的規定執行。
6.納稅環節和納稅地點
(1)納稅環節
對外銷售的在銷售環節納稅;自產自用的在移送使用環節納稅。鹽的資源稅一律在出場(T)環節由生產者繳納。
(2)納稅地點
納稅人應納的資源稅,應當向應稅產品的開采或者生產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繳納。
7.資源稅的稅額
資源稅實行從量定額征收的辦法,貫徹“普遍征收、級差調節”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第二條的規定,資源稅的稅目,稅額依照條例所附的《資源稅稅目稅額明細表》執行。
8.計稅依據
根據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及國家稅務總局稅發[1994]015號文的有關規定,資源稅的計稅依據按如下規定確定:
(1)資源稅實行從量定額征收,以課稅數量為計稅依據。納稅人開采或生產應稅產品銷售的,以銷售數量為課稅數量。
(2)納稅人不能準確提供應稅產品銷售數量或移送使用數量的,以應稅產品的產量或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的折算比例換算成的數量為課稅數量。
(3)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與稀油劃分不清或不易劃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數量課稅。
(4)煤炭,對于連續加工前無法正確計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可按加工產品的綜合回收率,將加工產品實際銷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數量作為課稅數量。 (5)金屬和非金屬礦產品原礦,因無法準確掌握納稅人移送使用原礦數量的,可將其實精礦按選礦比折算成原礦數量作為課稅數量。
(6)納稅人以自產的液體鹽加工固體鹽,按固體鹽稅額征稅,以加工的固體鹽數量為課稅數量。納稅人以外購的液體鹽加工固體鹽,其加工固體鹽所耗用液體鹽的已納稅額準予抵扣。
(7)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課稅數量;未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提供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課稅數量的,從高適用稅額。
9.免征或減征資源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減征或者免征資源稅。
(1)開采原油過程中用于加熱,修井的原油,免稅。
(2)納稅人因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酌情決定減稅或者免稅。
(3)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減稅、免稅項目。
另外,根據財政部財稅字[1996]82號文的規定,從1996年月1日起,對冶金獨立礦山應繳納的鐵礦石資源稅減征60%,即接規定稅額標準的40%征收;對有色金屬礦的資源稅減征30%,即按規定稅額標準的70%征收。
10.資源稅的應納稅額計算
資源稅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 =課稅數量×單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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