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供的資料 納稅人如實填寫《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表》(以下簡稱納稅申報表)并提供以下資料原件及復印件,在復印件上注明“與原件相符”字樣,納稅人簽名(自然人)或加蓋公章(非自然人)確認。 (一)納稅人身份證明 1.內地居民,提供內地《居民身份證》(含居住、暫住證明)或《居民戶口簿》或軍人(含武警)身份證明。 2.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居民,提供入境的身份證明和居留證明。 3.外國人,提供入境的身份證明和居留證明。 4.組織機構,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書》。 (二)車輛價格證明 1. 境內購置車輛,提供《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以下簡稱統一發票,發票聯和報稅聯)或有效憑證。 2. 進口自用車輛,提供《海關關稅專用繳款書》、《海關代征消費稅專用繳款書》或海關《征免稅證明》。 (三)車輛合格證明 1.國產車輛,提供整車出廠合格證明(以下簡稱合格證)。 2.進口車輛,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貨物進口證明書》(以下簡稱貨物進口證明書)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車輛進(出)境領(銷)牌照通知書》(以下簡稱進境領牌照通知書)或《沒收走私汽車、摩托車證明書》,《進口機動車輛隨車檢驗單》(以下簡稱隨車檢驗單)。
二、辦理程序 (為使您在納稅時得到良好的服務,請您完備以上資料后在辦稅服務廳排隊機抽取排隊號碼,等候叫號到指定受理窗辦理納稅手續) (一)向受理窗提交上述資料。 (二)實地驗車。 (三)納稅人確認經稅務機關核對的納稅申報表無誤后簽名。 (四)繳納稅款。 (五)憑《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通用完稅證》(以下簡稱通用完稅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通用繳款書》以下簡稱通用繳款書)到發證窗領取《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以下簡稱完稅證明)。 三、受理范圍和稅率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購置(包括購買、進口、自產、受贈、獲獎或者以其它方式取得并自用的)車輛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規定繳納車輛購置稅(以下簡稱車購稅)。 車購稅的征收范圍包括汽車、摩托車、電車、掛車、農用運輸車。 車購稅稅率為10%。 納稅人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間購置的排氣量在1.6升及以下的小排量乘用車,暫減按7.5%的稅率征收車購稅 車購稅實行一車一申報制度。 車購稅的納稅申報期為60日,超過60日辦理納稅申報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的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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