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票、本票、支票同屬狹義的票據范疇,其構成要素大致相同,都具有出票、背書、承兌、付款這些流通證券的基本條件,都是可以轉讓的流通工具。它們之間的主要區別是:
(1)支票的出票人與付款人之間必須先有資金關系,才能簽發支票;匯票的出票人與付款人之間不必先有資金關系;本票的出票人與付款人為同一個人,不存在所謂的資金關系。
(2)匯票有復本,而本票、支票則沒有。
(3)遠期匯票需要承兌,支票一般為即期無需承兌,本票也無需承兌。
(4)匯票的出票人擔保承兌付款,若另有承兌人,由承兌人擔保付款;支票出票人擔保支票付款;本票的出票人自負付款責任。
(5)匯票和支票有三個基本當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而本票只有出票人(付款人和出票人為同一個人)和收款人兩個基本當事人。
(6)支票、本票持有人只對出票人有追索權,而匯票持有人在票據的效期內,對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都有追索權。
(7)支票和本票的主債務人是出票人,而匯票的主債務人,在承兌前是出票人,在承兌后是承兌人。
(8)支票、本票沒有拒絕承兌證書,而匯票則有。
支票的有效期:由于支票是代替現金的即期支付工具,所以有效期較短。我國《票據法》規定:支票的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0日內提示付款;異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超過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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