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納稅人 在中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承受的各類企業、單位、個體經營者和其他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 3.稅率和計稅方法 契稅使用3%至5%的幅度比例稅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具體適用稅率,由當地省級人民政府在上述幅度之內確定。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計稅依據×適用稅率 2.計稅依據 契稅的計稅依據分為三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為成交價格;土地使用權和房屋贈與,由征收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核定;土地使用權和房屋交換,為所交換的土地使用權和房屋的價格的差額。 4.主要免稅、減稅規定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辦公、教學、醫療、科研和軍事設施的;城鎮職工按照規定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的;承受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土地使用權,用于農業、林業、牧業、漁業的;符合免稅規定的外交機構和外交人員,可以免稅。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而重新購買住房的,可以酌情減稅或者免稅。 契稅的計稅依據,歸結起來有4種: 一、是按成交價格計算。成交價格經雙方敲定,形成合同,稅務機關以此為據,直接計稅。這種定價方式,主要適用于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 二、是根據市場價格計算。土地、房屋價格,絕不是一成不變的,比如,北京成為2008年奧運會主辦城市后,奧運村地價立即飆升。該地段土地使用權贈送、房屋贈送時,定價依據只能是市場價格,而不是土地或房屋原值。 三、是依據土地、房屋交換差價定稅。隨著二手房市場興起,房屋交換走入百姓生活。倘若A房價格30萬元,B房價格40萬元,A、B兩房交換,契稅的計算,自然是兩房差額,即10萬元,同理,土地使用權交換,也要依據差額。等額交換時,差額為零,意味著,交換雙方均免繳契稅。 四、是按照土地收益定價。這種情形不常遇到。假設2000年,國家以劃撥方式,把甲單位土地使用權給了乙單位,3年后,經許可,乙單位把該土地轉讓,那么,乙就要補交契稅,納稅依據就是土地收益,即乙單位出讓土地使用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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