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業務概述 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企業稅務資格認定是指由縣以上民政部門或縣級殘疾人聯合會審批認定,以及按照規定不需要民政部門或殘疾人聯合會認定的,從事生產銷售貨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納稅人,申請辦理減免稅、退稅之前,主管稅務機關對其進行稅務資格認定的業務。申請稅收優惠的殘疾人個人,應當出具主管稅務機關規定的材料,直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減免稅。 二、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稅務認定審批確認表》,1份 三、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取得民政部門或殘疾人聯合會認定的單位,提交以下材料: (1)經民政部門或殘疾人聯合會認定的納稅人,出具民政部門或殘疾人聯合會的書面審核認定意見及復印件 (2)納稅人與殘疾人簽訂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副本) (3)納稅人為殘疾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繳費記錄 (4)納稅人向殘疾人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實際支付工資憑證 2.不需要民政部門或殘疾人聯合會認定的單位以及因認定部門向其收取費用直接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減免稅申請的單位,提交以下材料: (1)納稅人與殘疾人簽訂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副本) (2)納稅人為殘疾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繳費記錄 (3)納稅人向殘疾人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實際支付工資憑證 四、工作標準和要求 (一)受理環節 1.查驗資料 查驗民政部門或殘疾人聯合會的書面審核認定意見以及納稅人報送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社會保險費繳費記錄、金融機構實際支付工資憑證等相關資料是否齊全、合法、有效。 2.核對、錄入資料 (1)審核《稅務認定審批確認表》填寫是否完整準確,印章是否齊全; (2)審核納稅人提供的原件與復印件是否相符,復印件是否注明"與原件相符"字樣并由納稅人簽章,核對后原件返還納稅人; (3)紙質資料不全或填寫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3.轉下一環節 審核無誤后,將納稅人報送的所有資料轉下一環節。 (二)后續環節 接收上一環節轉來的資料后,調取以下內容,對其進行案頭審核: 1.工商登記信息 2.稅務登記信息 通過以上審核,簽署審批意見,制作《稅務認定通知書》返還納稅人,將相關資料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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