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行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83號)第二條規定:自2000年1月1日起,企業購置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通用設備發生的費用,準予在當期計算繳納所得稅前一次性列支;同時可憑購貨所取得的專用發票所注明的稅額從增值稅銷項稅額中抵扣。
增值稅防偽稅控專用設備包括稅控金稅卡、稅控IC卡和讀卡器;通用設備包括用于防偽稅控系統開具專用發票的計算機和打印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廣稅控收款機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167號)第一條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置稅控收款機所支付的增值稅稅額(以購進稅控收款機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稅額為準),準予在該企業當期的增值稅銷項稅額中抵扣。
因此,只要是用于防偽稅控系統開具專用發票的計算機和打印機,以及稅控收款機的進項稅額準予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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