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含金產品出口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稅函〔2006〕812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含金產品出口實行免稅政策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6〕10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含金產品出口退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48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含金產品成份產品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稅發〔2005〕125號)
三、所需資料:
(一)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出口含金產品免稅證明申報表》,1份
(二)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原件及復印件
2.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原件及復印件(準予在180天內提交出口收匯核銷單的,可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交)或遠期收匯證明(進行外匯管理改革的試點地區企業申報時不需提供紙質核銷單)
3.出口發票復印件
4.載有《出口含金產品免稅證明申報表》有關信息的電子數據
四、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出口企業須在取得含金產品出口貨物報關單的次月申報期結束前向主管稅務機關退稅部門申請出具含金產品免稅證明。
五、審批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的,當場辦結。
六、程序:
申請人依法提出申請,主管稅務機關受理、審核、批準(決定)。 一、條件:
對國家稅務總局有關文件列舉的以黃金為主要原材料(黃金價值占出口產品材料成本50%以上)加工的出口產品,對黃金主要原材料部分不予退稅,其進項稅金計入產品成本,對其他原料及其加工增值部分退(免)稅。出口企業出口含金產品后,須持出口退(免)稅所規定的憑證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退稅部門申請出具《出口企業出口含金產品免稅證明》,據此向主管稅務機關征稅部門申報辦理免稅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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