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車輛、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為車船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車船稅。所稱的管理人,是指對車船具有管理使用權,不具有所有權的單位。 車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繳納車船稅的,由使用人代為繳納。
征收范圍 在我市范圍內(包括番禺區、花都區、南沙區、增城市、從化市(以下簡稱“三區兩市”)依法應當在公安、交通、農業、軍事、海事等車船管理部門登記的車船,應當依法繳納車船稅。在機場、港口及其他企業內部行駛或者作業,并在車船管理部門登記的車船,也應當依法繳納車船稅。 納稅期限
車船稅按年征收,一次繳納。為避免集中申報納稅,申報納稅時間按以下執行: (一)車牌號碼末位數為3~9的,應在車牌號碼末位數字所對應的月份申報納稅。例如:車牌號碼為“粵A66666”的車輛,應在6月份申報納稅,依此類推。 (二)車牌號碼末位數為 “0”、“1”、“2” 的,應分別在10月、11月、12月申報納稅。例如:車牌號碼為“粵A54321”的車輛,車牌號碼末位數是“1”,其申報納稅時間為11月份,如此類推。 (三)車牌號碼末位為英文字母的,應在車牌號碼倒數第一位數字對應月份申報納稅。例如:車牌號碼為“粵A8888A”或“粵A888FA”,應在8月份申報納稅,倒數第一位數字為 “0”、“1”、“2” 的,按第2點規定辦理。 (四)廣州市免稅車船的申報期限: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關于征收車船稅的通知》免稅規定的納稅人,須于當年年內到主管地稅機關辦理免稅手續。 車船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新購置車船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車船管理部門核發的“機動車行駛證”或“船舶所有權證書”所記載日期的當月,登記日期與發證日期不一致的,以登記日期為準。購置當年的車船稅應納稅額自納稅義務發生的當月起按月計算。 納稅地點 (一)單位應納的車船稅,由單位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管轄。 (二)車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為個人的,應繳納的車船稅,可在廣州市地方稅務局指定各征收點納稅。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使用的車船,納稅地點為車船的登記地。 (三)新購置車船的申報 1、市區范圍內新購置車船的申報納稅 (1)新購置車輛的所有人或管理人為個人的,應攜帶“機動車行駛證”原件到主管地稅機關或廣東發展銀行車船稅代征點申報納稅; (2)購置船舶以及新購置車輛的所有人或管理人為單位的,應攜帶“船舶所有權證書” 或“機動車行駛證”原件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納稅。 2、番禺區(含南沙)、花都區、增城市、從化市范圍內新購置車船的申報納稅 (1)新購置車輛的納稅人應攜帶“機動車行駛證”原件到主管地稅機關或代征單位申報納稅; (2)新購置船舶的納稅人應攜帶“船舶所有權證書”原件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納稅。 減免稅規定 一、下列車船免征車船稅: (一)非機動車船(不包括非機動駁船); (二)拖拉機; (三)捕撈、養殖漁船; (四)軍隊、武警專用的車船; (五)警用車船; (六)按照有關規定已經繳納船舶噸稅的船舶; (七)依照我國有關法律和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有關人員的車船。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對城市、農村公共交通車船給予定期減稅、免稅。
違章處理 1、車船稅不按期申報的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納稅人未按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2、逾期繳納車船稅有關補稅和計算滯納金的規定 廣州市對逾期繳納車船稅的納稅人,屬單位車船應在單位經營、業務所在地的地稅征收機關辦理補稅;屬個人車船應到主管地方稅務征收機關或廣東發展銀行車船稅代征點補繳車船稅。對逾期申報納稅,滯納金和處罰從次年的1月1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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