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請代開普通發票的對象 (一)固定業戶應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領購并開具與其經營業務范圍相適應的普通發票。但在銷售貨物、提供應稅勞務以及稅法規定的其他商事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憑有關經營活動的書面證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普通發票: 1、納稅人雖已領購發票,但臨時取得超出已領購發票使用范圍或者超過領用發票開具限額以外的業務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 2、被稅務機關依法收繳發票或者停止領購發票的固定業戶,取得經營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 (二)正在申請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在其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至取得稅務登記證件期間發生經營業務,需要開具發票的。 (三)應辦理稅務登記而未辦理的單位和個人,其所在地稅務機關應責令限期改正,對其在限期改正期內發生經營業務需要開具發票的。 (四)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臨時取得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 三、申請代開普通發票,須提供以下資料: (一)根據不同受理方式分別提供不同的申請表: 1.通過網上預受理(僅限于固定戶)的,提供預受理后打印的《代開普通發票申請表》; 2.直接到辦稅大廳受理的,提供《代開發票申請表》。 (二)申請代開普通發票的單位經辦人、個人(收款方)的合法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三)付款方(或接受勞務服務方)對所購物品(或接受勞務服務的項目)出具的書面確認證明。書面證明必須載明收款方經營行為(或勞務服務)發生的地點、貨物品名(或勞務服務項目)、單價、數量、金額以及單位名稱、地址、聯系電話和聯系人等內容,并加蓋公章(付款方為個人的,以簽章確認); (四)發生購銷行為,一次申請代開普通發票金額在2萬元(含本數)以上的,必須提供進貨發票或當次經營活動相關的購銷合同; (五)申請為免稅自產自銷農產品代開普通發票的,必須提供農產品產地村委會(或居委會)出具的“自產自銷證明”。“自產自銷證明”必須載明農產品種植(養殖)的品種、面積、數量、金額等內容; (六)個人小額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收入在200元(不含本數)以下的,申請代開普通發票只需提供身份證件及復印件。 四、辦理流程:受理->審核->審批 一、辦事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七條。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七條。 (三)《關于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和統一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穗國稅發[2002]366號) (四)《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和規范稅務機關代開普通發票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4]10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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