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其他說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實施細則》三十四條:開具發票后,如發生銷貨退回需開紅字發票的,必須收回原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發生銷售折讓的,在收回原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后,重新開具銷售發票。對于僅是發票票面錯誤,而不是銷貨退回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在上級局未有明確前,暫比照銷貨退回開紅字發票的規定來處理。 一、開具紅字普通發票 1、銷貨方未作帳務處理,購貨方退回原發票。 銷貨方將收回的發票粘附在存根聯后面依次注明“作廢”,屬于銷售折讓的,應按折讓后的貨款重新開具銷售發票給購貨方,不得開具紅字發票。 2、銷貨方已作帳務處理,購貨方退回原發票。 銷貨方開具藍字退貨進倉單(屬于貨物折讓退回不需要開具進倉單,下同),同時開具相同內容的紅字發票,以紅字發票記帳聯作為抵減當期的銷售收入,將收回的發票粘附在紅字發票的存根聯上,紅字發票的存根聯以及其余聯次不得撕下。屬于銷售折讓的,應按折讓后的貨款重新開具銷售發票給購貨方。 3、銷貨方未作帳務處理,購貨方已作帳務處理,不能退回原發票。 銷貨方必須取得購貨方的有效證明作為開具紅字發票的依據,填制藍字退貨進倉單。開具相同內容的紅字發票,將紅字發票的發票聯交回購貨方,作為抵減當期的銷售支出,紅字發票記帳聯作為抵減當期的銷售收入,其余聯次不得撕下。屬于銷售折讓的,應按折讓后的貨款重新開具銷售發票給購貨方。 4、銷貨方、購貨方均已作帳務處理,不能退回原發票。 同上述第3點操作。 5、購貨方出具的有效證明內容包括: (1) 必須記載與發票和銷貨清單內容一致的事項和退貨原因; (2) 加蓋購貨方單位印章或財務專用章; (3) 同時附上原發票聯的復印件和銀行收款進帳單復印件(已付款的)。 二、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 1、銷貨方如發生退貨、銷售折讓收到購貨方抵扣聯、存根聯的,應視不同情況按以下規定辦理: (1)購買方在未付貨款并且未作帳務處理的情況下,須將原發票聯和抵扣聯主動退還銷貨方。銷貨方如果未將記帳聯作帳務處理,應在收到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及相應的存根聯、記帳聯上注明“作廢”字樣,并依次粘貼在存根聯后面,作為扣減當期銷項稅額的憑證,下月領購專用發票時提交稅務機關核查。未收到購買方退還的專用發票前,銷貨方不得扣減當期銷項稅額。屬于銷售折讓的,銷貨方應按折讓后的貨款重開專用發票。 (2)如果銷貨方已將記帳聯作帳務處理,銷貨方可根據退回貨物的數量、價款或折讓金額來開具相同內容的紅字專用發票。將紅字專用發票的記帳聯撕下作為扣減當期銷項稅額的憑證,存根聯、抵扣聯和發票聯不得撕下,將藍字專用發票的抵扣聯、發票聯粘貼在紅字專用發票發票聯的后面,并在上面注明藍字、紅字專用發票記帳聯的存放地點,作為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依據。 2 、銷貨方如發生退貨、銷售折讓,但購貨方已將作帳務處理,不能退回原來的發票聯、抵扣聯時,處理如下: 銷貨方在取得購貨方主管稅務機關的《進貨退出及索取折讓證明單》后,方可根據退回貨物的數量、價款或折讓金額來開具相同內容的紅字專用發票。將紅字專用發票的記帳聯撕下作為扣減當期銷項稅額的憑證,發票聯、抵扣聯交購貨方作為扣減當期進項稅額的憑證。購貨方收到紅字發票后,應視紅字專用發票所注明的增值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 扣減,造成不納稅或少納稅的,屬于偷稅行為。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做好增值稅納稅申報“一窗式”管理工作的通知》規定:銷貨方如果在開具藍字專用發票的次月及以后收到購貨方退回的發票聯和抵扣聯,不論是否已將記賬聯作賬務處理,一律通過防偽稅控系統開具負數專用發票扣減銷項稅額的憑證,不得作廢已開具的藍字專用發票,也不得以紅字普通發票作為扣減銷項稅額的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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