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征管法》第四條明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由于各稅種的課稅對象不同,每個稅種都有各自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均體現在各個稅種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中。其他規定不能設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也不能設定納稅義務、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義務。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納稅義務和扣繳義務。納稅人依法繳納稅款,包括按照稅法規定的數額、時間、程序繳納稅款;扣繳義務人依法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包括按照規定的數額、時間將納稅人應繳的稅款代扣、代收,并及時解繳入庫。否則將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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