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規定: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注銷登記的; (二)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賬簿或者保管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的; (三)未按照規定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報送稅務機關備查的; (四)未按照規定將其全部銀行賬號向稅務機關報告的; (五)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或者損毀或者擅自改動稅控裝置的。 納稅人不辦理稅務登記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經稅務機關提請,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或者轉借、涂改、損毀、買賣、偽造稅務登記證件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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