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使用經營地發票審批的依據、條件、程序、權限、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決定送達
(一)審批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國函[1993]174號)第18條:“臨時到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以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憑所在地稅務機關的證明,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領購經營地的發票”。“臨時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內跨市、縣從事經營活動領購發票的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規定。”
(二)審批條件 1.臨時到異地(包括省內跨市、縣)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 2.持有所在地稅務機關開具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單》并已向經營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 3.經營規模較大、工期較長,需要結算次數較多; 4.能提供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保證人。
(三)審批程序 1.申請人提出申請; 2.稅務機關行政許可窗口受理; 3.主管稅務機關審查; 4.作出決定; 5.發給發票領購簿。
(四)審批權限 經營地主管稅務機關
(五)審批期限 1個工作日
(六)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 1.《發票領購申請審批表》; 2.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3.稅務登記證件復印件; 4.《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單》原件及復印件; 5.具體經辦人的身份證明; 6.財務印章或發票專用章印模; 7.保證人身份證明及擔保合同; 8.經營項目合同復印件; 9.實際經營情況書面材料。 注:提供復印件時,請同時提供原件,以便核對或留查。
(七)決定送達,直接送達
二、申請印制有本單位名稱的發票審批的依據、條件、程序、權限、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決定送達
(一)審批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稅發[1993]157號)第7條規定:“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財務和發票管理制度健全、發票使用量較大的單位,可以申請印制印有本單位名稱的發票;如統一發票式樣不能滿足業務需要,也可以自行設計本單位的發票式樣,但均須報經縣(市)以上稅務機關批準,其中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國家稅務總局另定。”
(二)審批條件 1.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 2.財務和發票管理制度健全; 3.發票使用量大或統一發票式樣不能滿足本單位業務需要;發票使用量大是指單一種類發票一年實際使用量在1000本或者在100000份以上。
(三)審批程序 1.申請人提出申請; 2.稅務機關行政許可窗口受理; 3.主管稅務機關審查; 4.作出決定。
(四)審批權限 縣(市)以上稅務機關
(五)審批期限 20個工作日
(六)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 1.《企業銜頭發票印制申請審批表》; 2.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3.稅務登記證件復印件; 4.企業自擬票樣。 注:提供復印件時,請同時提供原件,以便核對或留查。
(七)決定送達 直接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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