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市繳納稅款有以下幾種方式:
(一)POS機繳款 納稅人在征收前臺申報納稅時,可持“銀聯”銀行卡,通過POS機直接繳納稅款。
(二)ETS電子扣稅 1.凡使用ETS 繳稅的納稅人,必須與主管稅務機關(包括國家稅務機關和地方稅務機關)和開戶銀行簽訂扣款協議書,同意開戶銀行根據稅務機關指令從其指定的繳稅賬戶中扣繳稅款; 2.納稅人可自行在任何一間己加入ETS 的商業銀行(信用社)中,選擇并指定一個己開立的賬戶為繳稅賬戶,使其具有繳稅功能,并有責任保證該賬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有效性。 3.納稅人需要變更繳稅賬戶時,應當在申報繳納稅款前,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變更申請,并辦妥有關手續。否則,因此造成無法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理。 4.納稅人使用對公賬戶通過ETS 繳稅的,稅務機關不再開具繳款憑證,統一由納稅人開戶銀行(國庫經收處)開具“廣州市電子繳稅回單”(以下簡稱“繳稅回單”)作為納稅人繳納稅款的會計核算憑證。 5.納稅人因異地抵扣等原因需要開具完稅憑證的,可憑“繳稅回單”到所屬稅務機關開具《稅收電子轉賬專用完稅證》 或《完稅證明單》。稅務機關根據“繳稅回單”開具完稅憑證的,應在納稅人所持“繳稅回單”上加蓋“己換取完稅憑證,此單僅作轉賬扣款證明,不作完稅憑證”戳記。 6.納稅人使用個人存款賬戶繳納稅款的,由扣款銀行在其存折的交易摘要欄注明“國稅”或“地稅”字樣,表明該筆款項是稅務機關所扣的款項。如果納稅人需要完稅憑證,可持存折和稅務登記證副本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
(三)銀行劃繳 對不使用ETS系統或POS機扣稅的納稅人,由稅務機關征收前臺開具《稅收通用繳款書》交納稅人,納稅人憑繳款書到商業銀行繳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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