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
凡在我國境內書立、領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 上述所指的單位和個人,是指國內各類企業、事業、機關、團體、部隊以及中外合資企業、合作企業、外資企業、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及其在華機構等單位和個人。 納稅人應是對憑證有直接權利義務關系的單位和個人, 不包括保人、證人、鑒定人。 根據書立、領受應納稅憑證的不同,其納稅人可分別為:立合同人、立賬簿人、立據人、領受人。如果同一憑證由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簽訂并各執一份的,應當由各方就所執的一份各自全額貼花。
印花稅的征稅范圍
(一)現行印花稅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印花稅暫行條例》)列舉的憑證征收。 正式列舉的憑證分為五個類別,具體征稅范圍如下: 1.經濟合同。包括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建筑安裝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包括財產所有權、版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共5項產權的轉移書據。 3.營業賬薄。包括資金賬簿和其他營業賬簿兩類。 4.權利、許可證照。包括政府部門發給的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商標注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 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沒有列舉的則不征稅,即采用正列舉的辦法。 (二)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協議、契約、合約、單據、確認書及其他各種名稱的憑證。 (三)合同,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和其他有關合同法規訂立的合同。從1999年10月1日起,合并施行新的合同法。 (四)除了稅法列舉的以上五大類應稅經濟憑證外,在確定經濟憑證的征免稅范圍時,需要注意以下三點: 1.由于目前同一性質的憑證名稱各異、不夠統一,因此各類憑證不論以任何形式或名稱書立,只要其性質屬于條例中列舉征稅范圍內的憑證,均應照章納稅。 2.應稅憑證均是指在中國境內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國法律保護的憑證。 3.適用于中國境內,并在中國境內具備法律效力的應稅憑證,無論在中國境內或境外書立,均應依照印花稅的規定貼花。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及繳稅方式
(一)印花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應稅憑證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即在合同的簽訂時、書據的立據時、賬簿的啟用時和證照的領受時貼花,不得延至憑證生效日期貼花。 如果合同在國外簽訂的,應在國內使用時貼花,即在帶入境內時辦理貼花完稅手續。 (二)印花稅實行由納稅人根據規定自行計算應納稅額,購買并一次貼足印花票(以下簡稱貼花)的繳納辦法。 1、粘貼印花稅票后應即注銷:納稅人有印章的,加蓋印章注銷;納稅人沒有印章的,可用鋼筆(圓珠筆)畫幾條橫線注銷。注銷標記應與騎縫處相交。所謂騎縫是指粘貼印花稅票與憑證之間的交接處。 2、交納印花稅有四種方法:(1)貼花法:由納稅人根據規定自行計算應納稅額,購買印花稅票貼在應稅憑證上,并在每枚稅票與憑證交接在騎縫處蓋戳注銷或畫銷。(2)采用繳款書代替貼花法:一份應稅憑證應納稅額超過五百元的,應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用繳款書或者完稅證完稅,并將其中一聯粘貼在憑證上或由稅務機關在憑證上加蓋完稅戳記代替貼花。(3)按期匯總繳納法。同一種類應納稅憑證,需頻繁貼花的,納稅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行決定是否采用按期匯總繳納印花稅的方式。匯總繳納的期限為一個月。采用按期匯總繳納方式的納稅人應事先告知主管稅務機關。繳納方式一經選定,一年內不得改變。(4)代扣代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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