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稅范圍
單位和個人凡在我國境內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
一、幾個概念的解釋 1、條例規定的勞務是指屬于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稅目征收范圍的勞務(以下稱應稅勞務)。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屬于條例規定的勞務(以下稱非應稅勞務)。
2、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以下稱應稅行為)。但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不包括在內。所稱有償,是指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3、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 (1)提供或者接受條例規定勞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
(2)所轉讓的無形資產(不含土地使用權)的接受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
(3)所轉讓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在境內;
(4)所銷售或者出租的不動產在境內。
二、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發生應稅行為:
(1)單位或者個人將不動產或者土地使用權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2)單位或者個人自己新建(以下簡稱自建)建筑物后銷售,其所發生的自建行為;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混合銷售和兼營行為 1、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應稅勞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行為。除本細則第七條的規定外,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不繳納營業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提供應稅勞務,繳納營業稅。 第一款所稱貨物,是指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 第一款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并兼營應稅勞務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 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貨物的銷售額,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貨物銷售額不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 (1)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行為;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2、納稅人兼營應稅行為和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的,應當分別核算應稅行為的營業額和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其應稅行為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銷售額不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行為營業額。
納稅人兼有不同稅目的應當繳納營業稅的勞務(以下簡稱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目的營業額、轉讓額、銷售額(以下統稱營業額);未分別核算營業額的,從高適用稅率。
營業稅納稅義務人
凡在我國境內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
單位,是指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 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除以下兩條規定外,負有營業稅納稅義務的單位為發生應稅行為并收取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單位,但不包括單位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內設機構。 (1)單位以承包、承租、掛靠方式經營的,承包人、承租人、掛靠人(以下統稱承包人)發生應稅行為,承包人以發包人、出租人、被掛靠人(以下統稱發包人)名義對外經營并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發包人為納稅人;否則以承包人為納稅人。 (2)中央鐵路運營業務的納稅人為鐵道部,合資鐵路運營業務的納稅人為合資鐵路公司,地方鐵路運營業務的納稅人為地方鐵路管理機構,基建臨管線運營業務的納稅人為基建臨管線管理機構。
扣繳義務人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受讓方或者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 (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扣繳義務人。
納稅期限
營業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5日、10日、15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 納稅人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一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以5日、10日或者15日為一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并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扣繳義務人解繳稅款的期限,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執行。 銀行、財務公司、信托投資公司、信用社、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納稅期限為1個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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