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條件: 已辦理稅務登記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在扣繳義務發生后向稅務登記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稅務機關在其稅務登記證件上登記扣繳稅款事項,稅務機關不再發給扣繳稅款登記證件。
根據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不辦理稅務登記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在扣繳義務發生后向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稅務機關核發扣繳稅款登記證件。
二、所需資料:: (一)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扣繳義務人登記表》,1份 (二)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納稅人需出示的證件: (1)《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已辦理稅務登記的) (2)組織機構代碼證書(未辦理稅務登記的) 2.納稅人需提供的資料: 受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相關協議,合同原件及復印件(發生本項代扣代繳義務的)
三、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已辦理稅務登記的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稅務登記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
根據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不辦理稅務登記的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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