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納稅申報是指以下兩種情形: (一)納稅人取得應稅所得后,根據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項目、數額,計算出應納的個人所得稅額,并在稅法規定的申報期限內,如實填寫相應的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報送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終了后,根據全年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項目、數額、應納稅額、已納稅額、應補退稅額,在稅法規定的申報期限內,如實填寫相應的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并報送稅務機關、辦理相應事項。
哪些人需要辦理自行納稅申報? 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和《辦法》第二條的規定,凡在中國境內負有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的納稅人,具有以下五種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規定自行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1、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 2、從中國境內兩處或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 3、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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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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