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條件: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應當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證件遺失報告表》,并將納稅人的名稱、稅務登記證件名稱、稅務登記證件號碼、稅務登記證件有效期、發證機關名稱在稅務機關認可的報刊上作遺失聲明,憑報刊上刊登的遺失聲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補辦稅務登記證件。 二、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二十條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 三、所需資料: (一)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稅務證件掛失報告表》,1份 (二)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刊登遺失聲明的版面原件和復印件 2.刊登遺失聲明的報紙、雜志的報頭或者刊頭 四、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應當自遺失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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