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商局發布的《企業年度檢驗辦法》規定,企業無正當理由在3月15日前未報送年檢材料的,由登記主管機關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在年檢截止日期前未申報年檢,屬于公司的,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的規定,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非公司企業法人的,依照《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屬于非法人經營單位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企業未參加年檢不得繼續從事經營活動。登記主管機關對年檢截止日期前未參加年檢的企業法人進行公告。自公告發布之日起,30日內仍未申報年檢的,吊銷營業執照。 企業在年檢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屬于公司的,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的規定,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屬于非公司企業法人的,依照《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條三十條的規定,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屬于非法人經營單位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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