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規范股東會的運作程序,以充分發揮股東會的決策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特制定如下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
第二條本規則是股東會審議決定議案的基本行為準則。
第二章股東會的職權
第三條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 決定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 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3) 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 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5) 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6) 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 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 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12)對公司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13)審議單獨或者合并享有公司有表決權股權總數25%以上的股東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監事的提案;
(14)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5)審議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應當由股東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股東會的召開
第四條股東會分為年度股東會和臨時股東會。年度股東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應當于上一會計年度結束后的10日之內舉行。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以內召開臨時股東會:
(1)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的法定最低人數,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股本總額的三分之一時;
(3)單獨或者合并享有公司有表決權股權總數25%(不含投票代理權)以上的股東書面請求時;
(4)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認為必要時;
(5)三分之一以上監事提議召開時;
(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3)項持股股數按股東提出書面要求日計算。
第六條臨時股東會只對會議召開通知中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第七條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依法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主持;董事長和副董事長均不能出席會議,董事長也未指定人選的,由董事會指定一名董事主持會議;董事會未指定會議主持人的,由出席會議的股東共同推舉一名股東主持會議;如果因任何理由,該股東無法主持會議,應當由出席會議的享有最多表決權股權的股東(或股東代理人)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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