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征稅收入”
填報納稅人計入利潤總額但屬于稅法規定不征稅的收入。
“不征稅收入”都應該納入企業所得稅的“收入總額”進行申報。一般企業直接在《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附表三)第14行和《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下稱《主表》)的第16行填報,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分別先在《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收入明細表》(附表一(3))的第10行至第14行填報,然后再在《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附表三)第14行和《主表》的第16行填報。但不包括《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三條、《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四條規定同時符合3個條件代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免稅收入”
填報納稅人計入利潤總額但屬于稅法規定免稅的收入或收益。
包括:國債利息收入;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所取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包括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捐贈的收入;按照省級以上民政、財政部門規定收取的會費;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孳生的銀行存款利息收入;除《企業所得稅法》 第七條規定的財政撥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補助收入(不包括因政府購買服務取得的收入)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收入,但不包括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的從事營利性活動所取得的收入;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國務院根據稅法授權制定的其他免稅收入。
“免稅收入”首先應包括在企業申報的“收入總額”之中;其次,在《稅收優惠明細表》(附表五)的第1行至第5行填報;最后再在《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附表三)第15行和《主表》的第17行填報。
“減計收入”
填報納稅人以《資源綜合利用 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收入10%的數額及國務院根據稅法授權明確的其他減計收入的數額。
“減計收入”同樣需要申報在“收入總額”之中;然后在《稅收優惠明細表》(附表五)的第6行至第8行填報;最后在《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附表三)第16行和《主表》的第18行填報。
“減、免稅項目所得”
填報納稅人按照稅收規定減征、免征企業所得稅的所得額。
“減、免稅項目所得”同樣需要申報在“收入總額”之中;然后在《稅收優惠明細表》(附表五)的第14行至第32行填報;最后在《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附表三)第17行和《主表》的第19行填報。
“減免所得稅額”
填報納稅人按稅收規定實際減免的企業所得稅額。
包括: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享受優惠稅率減征的企業所得稅稅額;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等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享受減征企業所得稅稅額;經民族自治地方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減征或者免征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屬于地方分享的企業所得稅稅額;符合國務院規定以及經國務院批準給予過渡期稅收優惠政策;國 務院根據稅法授權制定的其他減免稅額。
填報“減免所得稅額”必須是在減免稅額已包含在《主表》第27行的“應納所得稅額”之中,否則不允許填報“減免所得稅額”。詳細“減免所得稅額”首先需要在《稅收優惠明細表》(附表五)的第33行至第38行填報;然后在《主表》第28行填報。“減免所得稅額”不在《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附表三)中填報。
“加計扣除”
填報納稅人按稅收規定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加計扣除的費用金額。
包括:納稅人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的情況下,按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的金額;納稅人按照有關規定條件安置殘疾人員,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額;國務院根據稅法授權制定的其他就業人員支付工資的加計扣除額;國務院根據稅法授權制定的其他加計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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