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等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四條(1994年6月24日國務院令第156號發布)、《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9條等(1991年7月22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號令發布)、《企業名稱管理實施辦法》第二章、第三章(1999年12月8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3號令公布、2004年6月14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號修訂)): 1、有限公司名稱一般應當由以下部分依次組成:“深圳(市) + 字號(商號) + 行業(或者行業特點) + 有限公司”; 2、所用商號不得與其它已核準或注冊的相同行業或無標明行業的企業名稱中的字號(商號)相同,但有投資關系的除外; 3、不得與其他企業變更名稱未滿1年的原名稱相同; 4、不得與已注銷登記或被吊銷營業執照未滿3年的企業名稱相同; 5、名稱冠“廣東”的公司,須符合《廣東省企業冠省名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 6、公司名稱冠“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等字樣的、或者在名稱中間使用“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的、或名稱不含行政區劃的,需符合名稱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 ; 7、企業名稱中不得含有另一個企業名稱。企業分支機構名稱應當冠以其所從屬企業的名稱。 8、企業名稱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范的漢字,不得使用漢語拼音字母、阿拉伯數字。 9、企業名稱中的字號應當由二個以上的字組成。行政區劃不得用作字號,但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具有其他含義的除外。 10、企業名稱不應當明示或暗示有超越其經營范圍的業務。 11、名稱還須符合國家其他有關規定。
申請材料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四、十五條,1994年6月24日國務院令第156號發布): 1、《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 2、字號(商號)電腦檢索單; 3、股東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證明; 4、全體股東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以及代表或者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和資格證明; 5、公司名稱冠“廣東”的,還須提交全體股東簽署的《企業冠省名申請登記表》、股東出資協議書、被列入國家(省)重點項目的文件或者證明文件,免予提交字號(商號)電腦檢索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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