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日前聯合下發了《關于在天津市開展融資租賃船舶出口退稅試點的通知》,對天津市融資租賃企業經營的所有權轉移給境外企業的融資租賃船舶出口實行退(免)稅試點。該試點工作開創了國內以融資租賃船舶形式出口船舶可享受退(免)稅的先例。 據悉,此次試點的融資租賃企業是指在天津市轄區內登記注冊并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設立的金融租賃公司、商務部批準設立的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商務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共同批準開展融資業務試點的內資融資租賃企業。這些企業融資租賃出口的租賃船舶將獲增值稅免退稅資格,即出口銷項免征增值稅,其購進時的進項稅款予以退稅;涉及消費稅的應稅消費品,已征稅款予以退還。 具體的退稅辦法是:對已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承租人對該租賃船舶在承租期滿后留購的出口業務,按照租賃合同規定的收取租金進度分批退稅。融資租賃企業憑購進租賃船舶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與承租人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收取租金開具的發票以及承租企業支付租金的外匯匯款收賬通知,到當地主管退稅的國家稅務機關辦理退稅。對已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中并未對租賃船舶是否留購進行約定,但在融資租賃期滿時承租人對該租賃船舶選擇了留購的出口業務,實行租賃船舶在所有權真正轉移時予以一次性退稅的辦法。融資租賃出口企業憑購進租賃船舶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與承租人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融資租賃企業開具的該租賃船舶的銷售發票、所有權轉移證書、海事部門出具的過戶手續以及稅務部門要求出具的其他要件,在當地稅務機關辦理退稅手續。 《通知》還規定,對采取后期留購方式的融資租賃船舶出口業務,在租借期間發生租賃船舶歸還進口的,海關不征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對非留購的融資租賃出口租賃船舶出口不退稅,無論在租賃期滿之前,還是期滿之后,發生租賃船舶歸還進口的,海關不征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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