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設立登記的步驟和手續 1、領表 申請人憑《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向登記機關領取《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按表格要求填寫。 2、提交材料
●(1)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登記
申請有限責任公司設立,須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1) 公司董事長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2) 全體股東指定的股東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書及其代表或(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3) 公司章程(經全體股東同意,法人蓋章及自然人簽名;按《公司法》第22條要求填寫); 4) 會計師事務所或審計師事務務所出具的驗資證明,同時提交企業(公司)注冊資本(金)入資專用存款帳號余額通知書(全民所有制單位的股東還應提交所隸屬的國有資產管理局的產權登記表); 5) 股東的法人資格證明(是企業法人的應當提交經原登記機關蓋印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事業法人的應當提交《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社團法人的應當提交民政部門核發的《社團法人登記證》,機關法人登記證,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證明、計生證明、非廣州市戶口的還需要一年暫往證); 6) 載明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有關委派、選舉或者聘的證明; 7) 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如法定代表人非廣州市戶口的,還應提交公司所在地的暫住證); 8) 《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9) 公司住所證明(指房產證證明和市場規劃合格證及規劃驗收合格證及場地租賃協議原件); 10)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審批的,還應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見前置審批附件)。 11) 登記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證件。
●(2)非公司法人企業登記
非公司法人企業申請登記,須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1) 由具備合法資格的組建單位填寫并加蓋公章(簽署)的<企業法人申請開業登記申請書>; 2) 全體股東指定的股東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書及其代表或(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3) 組建單位審查同意并加蓋公章的企業章程; 4)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具的資金信息證明(適用國有企業),注冊所在地會計師事務所或審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證明; 5) 企業法定代表人的聘任文件和身份證復印件; 6) 住所使用證明(屬自有的,提供產權證明;屬租用的,提供租賃協議及出租方產權證明); 7) 財會人員的會計證復印件; 8) 登記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證件。
●(3)股份合作制企業登記
申請設立股份合作制企業,須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1) 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2) 全體股東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證明; 3) 職工大會的決議或新組建股份合作制企業的決議書; 4) 集體企業改組為股份合作制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時須提交原企業主管部門審批意見書,市屬國有企業和市屬含有國有資產的集體企業改為股份合作制企業的設立登記申請,須提交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主管委辦的審批文件; 5) 由全體股東簽署的企業章程; 6) 審計報告及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有驗資證明(涉及國有資產的由國資管理部門出具的資產確認書); 7) 企業董事、監事、經理的任職文件; 8) 法定代表人的任職文件(經全體股東同意,自然人股東簽名,法人股東蓋章)和身份證明(如法定代表人非廣州市戶口的,還應提交公司所在地的暫住證); 9) 股東資格的身份證明(是企業法人的應當提交經原登記機關蓋印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事業法人的應當提交《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社團法人的應當提交民政部門核發的《社團法人登記證》,機關法人登記證,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證明、計生證明、非廣州市戶口的還需要一年暫往證); 10) 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11) 企業住所證明(指房產證證明和市場規劃合格證及規劃驗收合格證及場地租賃協議原件); 12) 企業登記主管機關規定須提交的其他文件、證件。
●(4)集團有限公司登記
申請集團有限公司登記,須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1) 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登記申請書; 2) 全體股東指定的股東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書及其代表或(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3) 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決議; 4) 公司章程(除國有獨資公司的章程應由國家授權投資機構或授權部門確認;其他的由法人股東蓋章、自然人簽名); 5) 會計師事務所或審計師事務務所出具的驗資證明,同時提交企業(公司)注冊資本(金)入資專用存款帳號余額通知書(全民所有制單位的股東還應提交所隸屬的國有資產管理局的產權登記表); 6) 集團有限公司投資關系表(由成員企業共同簽字、蓋章確認)及有關證明文件; 7) 經原登記機關蓋章的企業集團成員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8) 登記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證件。 組建國有獨資的集團有限公司須提交國家授權投資機構或授權部門的批準文件。
●(5)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
申請股份有限公司設立,須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1) 公司董事長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2) 全體股東指定的股東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書及其代表或(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3) 國務院授權部門或者省政府的批文;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還應提交國務證券管理部門的批文; 4) 創立大會的會議記要; 5) 公司章程(經發起人同意并蓋章確認,,按《公司法》第79條要求填寫); 6) 籌辦公司的財務審計報告; 7) 會計師事務所或審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證明(發起人是全民所有制單位的,還應提交所隸屬的國有資產管理局產權登記表); 8) 發起人的法人資格證明(與有限公司的設立登記時提出交的材料相同); 9) 載明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關委派、選舉或得聘用的證明; 10) 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經發起人同意,并蓋章確認)和身份證明(如法定代表人非廣州市戶口的,還應提交公司所在地的暫住證); 11) 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12) 公司住所證明(指房產證證明和城市規劃合格證及規劃驗收合格證及場地租賃協議原件); 13) 登記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證件。 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審批的項目,還應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文(見前置審批附件)。
●(6)國有獨資公司登記:
國有獨資公司是指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部門單獨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即國有獨資公司只有一個股東。 國有獨資公司的設立須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其它提交材料接有限責任公司。
●(7)企業集團登記
申請企業集團登記,須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1) 申請報告書(應載明核心企業沿革、基本情況與經營業績、組建企業集團的事由、宗旨、條件、發展規劃及基本架構等內容,并由核心企業蓋章); 2) 企業集團的核心企業與成員企業共同簽署的企業集團協議; 3) 企業集團負責人的任職書; 4) 企業集團的核心企業及成員企業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5) 企業集團的組織架構圖。
3.受理審查 登記機關在收齊申請人應提交的上述材料后,發給申請人編有號碼的《工商企業(公司)申請登記受理收據》。 登記機關從受理之日起30天內作出核準或駁回的決定。
⒋領照或領取通知書 公司(企業)設立登記申請被核準,由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持《工商企業(公司)申請登記受理收據》前來辦理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名手續;如果公司(企業)設立登記被駁回,申請人則憑《工商企業(公司)申請登記受理收據》領取《公司(企業)登記駁回通知書》。
分公司(分支機構)設立登記
分公司(分支機構)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的機構。分公司(分支機構)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公司(企業)設立分公司(分支機構)的,應當向分公司(分支機構)所在地的市、縣公司(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公司(企業)設立分公司(分支機構)的,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30天內向公司(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應當自批準之日起30天內向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分公司的經營范圍不得超出公司的經營范圍。
一、設立分公司,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1) 公司(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分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到公司(企業)登記機關領。 2) 全體股東指定的股東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書及其代表或(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3) 股東或董事會設立分公司決議。 4) 公司(企業)章程(復印件,加蓋公司印章); 5) 公司(企業)登記機關加蓋印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6) 負責人任職證明和身份證及計生證(如負責人非廣州市戶口的,還應提交分公司(分支機構)所在地一年的暫住證); 7) 營業場所使用證明(指房產證(產權)證明和場地租賃協議); 8)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審批的,還應當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文。 9) 登記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證件。
二、經營單位營業登記
不具備法人條件的企業和法人下屬的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申請營業登記,須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1) 由申辦的企業法人(事業單位法人、機關法人或社團法人)填寫并蓋章的《分公司(分支機構)營業登記申請書》; 2) 開辦(組建)單位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委托書及其代表或(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3) 由申請開辦單位的財務部門出具的經營資金數額證明; 4) 負責人的聘任文件和身份證復印件; 5) 經營場所證明(屬自有的,提供產權證明;屬租用的,提供租賃協議及出租方的產權證明); 6)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社團法人登記證等) 7) 登記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證件。 登記機關在收齊申請人提交的上述材料后,發給申請人《工商企業(公司)申請登記受理收據》,并于30天內作出核準或核駁的決定。 分公司設立登記申請被核準,由分公司(分支機構)負責人持《工商企業(公司)申請登記受理收據》前來辦理取《營業執照》簽名手續;如果分公司(分支機構)設立登記申請被核駁,申請人則憑《工商企業(公司)申請登記受理收據》辦理領取《公司登記駁回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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