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登記的范圍
變更名稱、經營范圍、合伙人、負責人的,必須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天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變更企業住所的,必須在遷入新住所前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變更登記的程序
領表: 合伙企業需變更登記事項的,應寫出申請變更登記報告,到原登記機關領取《企業變更登記申請書》。
申請變更: 合伙企業根據變更的內容,填寫好企業變更申請書,經企業負責人簽名并蓋公章確認后,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申請變更時,除提交全體合伙人簽署和變更決定書,修改后的合伙協議外,還應根據變更的內容分別提供有關資料: 變更范圍 提交文件 變更企業名稱 提交《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變更住所 提交企業新住所證明 變更經營項目如涉及有關前置審批項目的 提交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文件(許可證) 變更企業負責人 提交負責人的任職文件及個人履歷表和身份證復印件
受理審查: 登記機關收齊申請者提交的企業變更材料后,發給《企業變更登記材料受理收據》,并在10天內作出是否核準的決定。 領照: 申請者自接到《企業變更登記材料受理收據》之日起,10天后憑受理收據到原登記機關查詢結果,并領取營業執照或駁回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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