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出通知,就合并(匯總)納稅企業的總機構有關費用所得稅前扣除標準作出規范,以利于集團公司實施統一品牌戰略,促進集團公司加強經營管理。
該通知指出,總機構集中支付的廣告費,在其集中支付的廣告費扣除限額內據實扣除,超過部分應在總機構當年計征所得稅時進行納稅調整,并可按規定無限期向以后年度結轉。
總機構集中支付的廣告費扣除限額的計算方法為:以經批準合并(匯總)納稅成員企業匯總的銷售(營業)收入按規定標準計算出的廣告費扣除限額,減除各匯總納稅成員企業已按照規定標準實際扣除的廣告費,其余額為總機構集中支付的廣告費扣除限額。
該通知還規定,總機構集中支付的宣傳費和公益救濟性捐贈,可參照上述關于集中支付的廣告費的扣除辦法在所得稅前計算扣除,但超過標準部分不得向以后年度結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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