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公安部18日聯合印發《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對公安機關經濟犯罪偵查部門管轄的86種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作出了規定。根據規定,“惡意透支信用卡,數額在一萬元以上”,“資助恐怖活動組織或者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等情形,應予立案追訴。
高檢院、公安部于2001年和2008年發布實施了《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及《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補充規定》。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經濟犯罪不斷呈現出新特點和新變化,涉及經濟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也發生了變化,新增和修正了許多的經濟犯罪罪名,原有的追訴標準已不能完全適應現實執法的需要,為此,制定了《立案追訴標準(二)》。
根據刑法修正案增加的罪名,此次新制定6種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包括:資助恐怖活動案,虛假破產案,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案,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案,違法運用資金案,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
■ 86種案件立案追訴標準
●16種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沿用2001年《追訴標準》和2008年《補充規定》的內容,沒有修改
●13種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予以制定或修改
●9種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根據相關刑法的規定作了個別文字修改
●42種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綜合各種因素作了調整修改
●6種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根據刑法修正案增加的罪名而新制定
亮點1 惡意透支償清可不究刑責
規定:惡意透支信用卡,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解讀:“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后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的。惡意透支,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在公安機關立案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情節顯著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竊取、收買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足以偽造可進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義進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張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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