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臺地稅局稅務人員解釋,自2010年1月1日起,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其銷售收入減去購買房屋價款后的差額征收營業稅。
關于差額征稅扣除憑證的認定,根據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的相關文件規定,如果有購房發票,納稅人在向地方稅務部門申請按其售房收入減去購買房屋價款后的差額繳納營業稅時,需提供購買房屋時取得的稅務部門監制的發票作為差額征稅的扣除憑證;如果因各種客觀原因未取得原購房發票,對于個人銷售已購住房凡符合現行相關政策實行差額征收營業稅的,可以原購房時的契稅完稅憑證作為差額征收營業稅的抵扣憑證。
“若原購房發票丟失,如何認定營業稅差額征稅的依據?”近日,豐臺地稅有關負責人表示,針對近期北京市個人二手房交易中屢次被問及的這一問題,經查詢,納稅人可以契稅完稅憑證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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