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業所屬二級或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直接管理的項目部(包括與項目部性質相同的工程指揮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其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應匯總到二級分支機構統一核算,由二級分支機構按照規定的辦法預繳企業所得稅。
建筑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應按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總機構向項目所在地預分企業所得稅,并由項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
通知指出,跨地區經營的項目部(包括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管理的項目部)應向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未提供上述證明的,項目部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督促其限期補辦;不能提供上述證明的,應作為獨立納稅人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項目部應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總機構出具的證明該項目部屬于總機構或二級分支機構管理的證明文件。
國家稅務總局5月4日消息稱,該局日前下發了《關于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56號),明確實行總分機構體制的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而建筑企業所屬二級或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直接管理的項目部應匯總到二級分支機構統一核算。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通知明確,實行總分機構體制的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應按照“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辦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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