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規定,凡在內蒙古、遼寧、吉林、黑龍江、廣西、新疆、西藏、云南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的出口企業,以一般貿易或邊境小額貿易方式從陸地指定口岸出口到接壤毗鄰國家的貨物,并采取銀行轉賬人民幣結算方式的,可享受應退稅額全額出口退稅政策。外匯管理部門對上述貨物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單。企業在向海關報關時,應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對未及時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而影響企業收匯核銷和出口退稅的,由企業自行負責。以人民幣現金結算方式出口的貨物,不享受出口退稅政策。
《通知》明確了進行試點的滿洲里、丹東、綏芬河、憑祥、瑞麗、樟木、紅其拉甫等85個陸地指定口岸,同時規定,接壤毗鄰國家是指俄羅斯、朝鮮、越南、緬甸、老撾、哈薩克斯坦、吉爾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巴基斯坦、印度、蒙古、尼泊爾、阿富汗與不丹。
《通知》還規定,邊境省份出口企業出口規定的準予退稅的貨物,除按現行出口退(免)稅規定,提供有關出口退(免)稅憑證外,還應提供結算銀行轉賬人民幣結算的銀行入賬單,按月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退(免)稅或免抵退稅手續。結算銀行轉賬人民幣結算的銀行入賬單應與外匯管理部門出具的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相匹配。對邊境省份出口企業不能提供規定憑證的上述出口貨物,稅務機關不予辦理出口退(免)稅。其他事項按現行有關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規定執行。退(免)稅政策具體執行時間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海關注明的出口時間為準。
據了解,2003年12月19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了《以人民幣結算邊境小額貿易出口貨物試行退(免)稅的通知》,決定邊境小額貿易出口貨物以人民幣結算退(免)稅政策自2004年1月1日起在云南省進行試點。試點工作經歷了兩個階段,第一階段為2004年1月1日-2004年9月30曰,執行70%退稅率,第二階段為2004年10月1日至今,執行l00%退稅率。
人民幣結算退(免)稅政策試點以來,調動了云南省外貿企業發展邊貿的積極性,全省邊貿總量持續快速增長。試點政策執行之前,邊貿企業出口貨物的贏利空間很小,平均利潤率只有1%-2%。實行邊貿出口以人民幣結算退(免)稅政策后,企業不必再把收到的人民幣換成美元辦理退稅,降低了企業的換匯風險和成本,從而擴大了企業的利潤空間,增強了企業的競爭能力。試點政策還促使邊貿進出口商品結構發生了較大變化。邊貿進口商品結構由原來以國內市場急需的農、林、水產品、畜產品等為主逐步轉變為以木材、各種金屬礦、橡膠及制品等資源性產品為主。邊貿出口商品以前主要以周邊國家邊境地區所需的生產生活用品為主,但隨著周邊國家市場需求的不斷擴大,國內許多名、特、優、新商品逐步出口到周邊國家。此外,通過試點政策,人民幣在周邊國家的地位也更加穩固。據云南省商務廳統計數據顯示,自2004年開始試點以來,云南省邊貿進出口以年均24.6%的增長幅度持續快速增長。2008年,全省共為156戶邊貿企業辦理邊境小額貿易出口以人民幣結算退稅3.3億元,占全省退稅總額的21%,試點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目前印發《關于邊境地區一般貿易和邊境小額貿易出口貨物以人民幣結算準予退(免)稅試點的通知》,規定自今年3月1日起,將現行云南邊境小額貿易出口貨物以人民幣結算準予退(免)稅政策擴大到邊境省份、自治區與接壤毗鄰國家的一般貿易,并進行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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