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通知,明確支持青海玉樹地震災后恢復重建的有關稅收征管措施,幫助地震災區盡快恢復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地震災害不能按期繳納應納稅款,申請延期繳納的,省稅務機關可以在一次最長不超過3個月的期限內予以核準。核準延期繳納稅款的期限屆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災情仍需延期繳納該筆稅款的,省稅務機關可依法按次審批至今年12月31日。延期期間,納稅人的應納稅款不加收滯納金。
通知共涉及延期申報、延期繳納稅款、欠稅核銷和稅務登記證件工本費免收四項內容。
通知明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地震災害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可按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向稅務機關申請延期申報,稅務機關可依法審批至今年12月31日。
關于欠稅核銷問題,通知明確,對于地震災害中納稅人實際已消亡的,可以視同符合有關規定條件,由稅務機關根據縣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證明,一次性辦理死欠核銷。此外,對納稅人申請補發的稅務登記證,一律免收稅務登記證工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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