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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備金稅前扣除的涉稅風險
發布人:管理員 來源: 瀏覽 2639 次 發布時間:2014年10月20日 [打印本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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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實務中,一些納稅人對準備金的認識不全面,不清楚究竟哪些準備金可以在稅前扣除,從而導致涉稅風險。本文結合相關稅收規定,對準備金稅前扣除適用范圍、計提比例、計算公式等相關事項作一提示。 相關政策 企業所得稅法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證券行業準備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11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公司農業巨災風險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3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有關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通知》(財稅〔2012〕25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公司準備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45號) 《財政部關于印發〈農業保險大災風險準備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金〔2013〕129號) 適用范圍 目前,經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批準的,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準備金共有7類: 1.企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提取的用于環境保護、生態恢復等方面的專項資金; 2.證券行業風險準備和投資者保護基金; 3.保險企業準備金支出; 4.房地產開發企業特定的預提(應付)費用; 5.農業巨災風險準備金; 6.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準備; 7.農業保險大災風險準備金。 注意事項 掌握準備金計提、繳納和使用的基本要求 對計提或繳納的可稅前扣除的各類準備金,注意計提或繳納適用的企業范圍、前提條件、業務范圍、計提或繳納比例、計算公式、適用時間、使用及管理等方面的規定,對違反稅法規定計提、繳納的準備金不得稅前扣除。根據上述文件規定,對保險公司實際發生的各種保險賠款、給付,應首先沖抵按規定提取的準備金,不足沖抵部分,準予在當年稅前扣除。證券、生態環境及房地產開發企業計提或繳納準備金時,對有基金凈資產總額、風險準備金余額及基金總額額度限制的,提取的準備金應控制在規定的額度內;證券(含期貨)企業提取或繳納的準備金以后又發生清算、退還的,應并入計稅所得額補征企業所得稅。 發生的賠償、給付或損失等應先沖抵按規定提取的準備金 財稅〔2012〕45號文件規定,對保險公司實際發生的各種保險賠款、給付,應首先沖抵按規定提取的準備金或擔保賠償準備,不足沖抵部分,準予在當年稅前扣除。財稅〔2012〕25號文件規定,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實際發生的代償損失,符合稅收法律法規關于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規定的,應沖減已在稅前扣除的擔保賠償準備,不足沖減部分據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注意對上年已在稅前扣除的準備金余額的處理 財稅〔2012〕23號文件規定,計算本年度扣除的巨災風險準備金時,必須減去上年度已在稅前扣除的巨災風險準備金結存余額,如果計算的數額為負數,應調增當年應納稅所得額。財稅〔2012〕25號文件規定,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按照不超過當年年末擔保責任余額1%的比例計提的擔保賠償準備,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同時將上年度計提的擔保賠償準備余額轉為當期收入。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按照不超過當年擔保費收入50%的比例計提的未到期責任準備,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同時將上年度計提的未到期責任準備余額轉為當期收入。 注意不得稅前扣除的情形 根據財稅〔2012〕45號文件的規定,保險公司超過所規定業務收入(或保費收入)的一定比例計提的準備金不得稅前扣除。保險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繳納的保險保障基金不得在稅前扣除:財產保險公司的保險保障基金余額達到公司總資產6%的;人身保險公司的保險保障基金余額達到公司總資產1%的。 注意已提取準備金轉回的規定 財金〔2013〕129號文件規定,保險機構不再經營農業保險的,可以將以前年度計提的保費準備金作為損益逐年轉回,并按照國家稅收政策補繳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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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人:管理員 |
發布時間:2014年10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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