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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財稅改革促地方債"自治"
發布人:管理員 來源: 瀏覽 2108 次 發布時間:2014年10月9日 [打印本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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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化解地方債務風險,避免地方債務對經濟社會發展帶來沖擊與影響,已成為當前及今后一段時間經濟工作不可忽視的重要內容。日前,國務院辦公廳下發《關于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提出,賦予地方政府依法適度舉債融資權限,加快建立規范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 《意見》最受關注的一點,是對債務的責任提出十分明確的要求。《意見》要求,明確政府和企業的責任,政府債務不得通過企業舉借,企業債務不得推給政府償還,切實做到誰借誰還、風險自擔。也就是說,不僅政府與企業在債務問題上必須責任十分明確,地方政府與中央政府在債務問題上,責任也十分明確。今后,地方政府再也不能抱有只顧舉債、不想還債的僥幸心理了。還債主體不明確、責任不落實的問題,也將隨著《意見》的出臺而得到解決。 現在的問題是,如果財稅體制改革步伐不加快,不合理的分配機制不調整,僅僅依靠《意見》很難約束地方政府的負債行為。尤其是償還機制,更是很難真正建立起來。沒有規范的負債行為和有序的償還機制,地方債務也就會繼續處于失控的狀態。特別是政府平臺公司的債務,最終都會變成政府的負擔。要想讓地方真正在債務問題上“自治”、真正承擔起責任,就必須加大財稅改革力度、加快財稅改革步伐。 1994年推行的分稅制改革,從總體上講,對增強中央政府的調控能力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中央財政收入占全部財政收入的比重也有了大幅提高。但由于這項制度在設計過程中,只強調了當時財政分配工作的需要,而忽視了發展過程中的變化,只是靜態地設計制度,沒有動態地建立機制,導致政策在執行中的漏洞和問題隨之出現。在此后制度的執行過程中,中央將許多應由中央財政承擔的事權,全部下放給地方,而財權則沒有同步下放,使得地方本就比較拮據的財政,更加難以應付。這就形成了財權持續向上收、事權持續向下放的格局,地方如果不靠舉債和“土地財政”,別說建設,連正常運轉可能也難以保證。 這就是財稅體制給地方債務快速形成搭建的平臺,也是為地方政府大搞“土地財政”、大肆負債提供的巨大空間。如果沒有體制和機制方面留下的漏洞,地方政府要想這樣負債是很難的。 正因如此,在如何規范地方負債行為、控制負債規模、約束負債沖動問題上,除了戴緊箍,還要給地方足夠的生存空間和運行通道,讓地方能夠“自治”得起來。否則,《意見》就會成為一紙空文。 財權與事權相匹配的財稅體制,是地方債務“自治”最緊迫、最重要的問題。在財權的分配方面,中央應當充分考慮地方實際,給地方更多地讓利,盡可能地多給一些財權。在事權方面,則應當從財稅體制改革確定之日起,就有明確的界定,并確保以后再出現事權上劃或下劃的現象,必須同步上劃或下劃財權,且必須建立動態機制,而不是現在的一次性上劃或下劃財權。 要實現這樣的轉變,從中央來看,對地方政府的負債行為,必須建立嚴格的考核、評價和獎懲機制,凡是做得好的地方,要給予相應的專項基金獎勵。反之則應當予以嚴懲,以確保地方不敢再盲目和擅自負債。 按照目前不少地方的經濟實力和償債能力,早已失去了維持債務平衡、保持社會穩定的條件。在這樣的情況下,如果再任憑地方無序舉債,將十分危險。中央下發加強地方債務管理的文件非常及時。但更需要做的,就是加快財稅體制改革步伐,從源頭上解決地方只舉債、不償債,只花錢、不還錢,只看眼前、不顧長遠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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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人:管理員 |
發布時間:2014年10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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