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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改增"后 這些稅收政策讓人困惑
發布人:管理員 來源: 瀏覽 2225 次 發布時間:2014年9月10日 [打印本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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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營改增”工作已經進入“深水區”,但筆者在工作中發現,一些稅務人員、納稅人和稅務中介,對于“營改增”中所涉及的一些項目,仍然無法進行正確的涉稅處理,嚴重影響了“營改增”改革進程。為此,筆者呼吁相關部門盡快完善。 轉讓無形資產的稅收政策不明確,給基層稅務機關和納稅人帶來很多困惑。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以下簡稱106號文件)的規定,自2014年1月1日“營改增”后,轉讓無形資產需要繳納增值稅的項目有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譽、商標、著作權共5個項目。與此同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6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又規定,轉讓無形資產包括轉讓土地使用權、商標權、專利權、非專利技術、著作權、商譽和自然資源使用權。同時規定,以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的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但轉讓該項股權,應按本稅目征稅。 在實踐中,基層稅務人員和納稅人困惑的是:“營改增”后,以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譽、商標和著作權對外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的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該如何納稅呢?對此,稅法沒有明確規定。同時,轉讓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譽、商標和著作權的股權該如何納稅呢?稅法也沒有明文規定。另外,以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譽、商標和著作權對外投資入股,收取固定利潤的,該繳納增值稅還是營業稅呢?這些都有待于進一步明確。 軟件類產品繳納增值稅還是營業稅,現行稅收政策也不明確。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65號,以下簡稱165號文件)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以下簡稱100號文件)的規定,軟件產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維護、技術服務費、培訓費等后續費用,以及軟件產品著作權屬于委托方或屬于雙方共同擁有的,以及經國家版權局注冊登記,在銷售時一并轉讓著作權、所有權的軟件產品不繳納增值稅。然而,根據106號文件,軟件服務是指提供軟件開發服務、軟件咨詢服務、軟件維護服務、軟件測試服務的業務行為,屬于信息技術服務,已經納入“營改增”現代服務業征稅范圍。顯而易見,165號文件和100號文件涉及的軟件類產品,與106號文件中涉及的軟件服務,在稅收政策上有交叉,容易讓征納雙方產生歧義。 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一些費用,到底應該繳納增值稅還是營業稅,也是一個讓人撓頭的問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商業企業向貨物供應方收取的部分費用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36號,以下簡稱136號文件),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無必然聯系,且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提供一定勞務的收入,例如進場費、廣告促銷費、上架費、展示費、管理費等,不屬于平銷返利,不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應按營業稅的適用稅目稅率征收營業稅。反之,如果各種返還收入與商品銷售量和銷售額掛鉤,則均不征收營業稅。但是,根據106號文件的相關規定,廣告服務和會議展覽服務屬于“營改增”范圍,應繳納增值稅。而廣告服務和會議展覽服務,都包含有進場費、廣告促銷費、上架費、展示費、管理費等常見費用。在136號文件和106號文件同時有效的情況下,商業企業向供貨商收取的費用如何納稅,至今讓人感到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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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人:管理員 |
發布時間:2014年9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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