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您當前的位置是:新聞動態 |
|
|
 |
新聞動態 |
|
|
|
|
|
未來大企業如何交稅?
發布人:管理員 來源: 瀏覽 2560 次 發布時間:2014年8月18日 [打印本頁]
|
大企業的繳稅模式,尤其是涉及兼并重組等復雜經濟活動的繳稅模式,未來幾年可能發生根本性變化——由稅務機關事后對交易定性并征稅,變為事前對交易定性并確定稅額。這就是國家稅務總局正在探索的“稅收事先裁定”。 這一變化,看似抽象,實則意義重大。它將改變許多商業行為的運行模式,以及盈利數字。 “這對稅務局的工作觀念是顛覆性的。”某省會城市地稅局一位工作人員對《第一財經日報》記者表示。 而國家稅務總局一位人士向記者介紹,三年前總局方面就萌生了這個想法,經相關部門提議。2012年稅務總局首先批準了在大企業實行試點。 從稅收征管理念來說,它意味著稅務管理由稅務機關管理為主,逐漸向納稅人自我管理轉變。通過事先裁定制度,稅務機關的征稅成本將大幅降低,并能更及時準確地掌握企業信息。 而對企業來說,可以消除稅收風險,極大地增加商業活動的確定性;從兩者的關系來說,該制度使雙方由“對立”關系轉變為“和諧一致”關系。 最近幾年,另一個悄然變化的現象是,以簽署《稅收遵從合作協議》為形式的征稅方式變革正在各省推廣開來,山東、山西、貴州、河南、北京、浙江等多地都已有所動作。其中,就包括了稅收事先裁定的條款。 試點與研究同步推進 實際上,稅收事先裁定是一個非常前沿的話題,在國內的研究論文總共只有十幾篇,甚至許多財稅法專家都沒有接觸過這個領域。 東南大學法學院虞青松博士申請的《適合我國稅收征管體制環境的事先裁定模式建構研究》被列入2014年度國家社科基金項目,正在與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國家稅務局、江蘇省地方稅務局的相關人員合作展開稅收事先裁定的研究。虞青松是這個項目的負責人,相關成果將推動未來事先裁定制度的發展。 虞青松博士向本報記者介紹,所謂“事先裁定”,是指在交易完成之前,經納稅人申請,就交易的定性由稅務機關做出正式的預處理決定,在交易完成后,如果與預設條件一致,則稅務機關必須根據預處理決定征稅。 稅務是一個極其復雜的領域,甚至很多人窮其一生,只能對一個稅種研究通透。并購重組等復雜經濟行為的計稅,經常出現分歧和不確定性,導致企業在實際經濟行為發生之前無法準確估算成本,從而存在潛在的巨大稅收風險。 如果企業申請的涉稅事項得到稅務部門的“事先裁定”,那么,它所規定的稅務處理方式也是唯一的。由此可見,“事先裁定”對于重組企業來說猶如一個“護身符”。 例如,某企業正在進行一項復雜的兼并重組,按照以前的做法,稅務機關會在重組完成后對交易進行定性,并按照交易性質所對應的稅收方式來征稅。但由于交易過于復雜,對交易性質可能有不同的認定和看法(例如對融資租賃協議所產生的交易行為,既可以定性為租賃,也可以定性為借貸)。 因此,稅務局可能主張企業應該交稅5億,企業主張自己只應該交2億,分歧巨大。而如果實行“事先裁定”模式,企業會在兼并重組實施之前,將交易方案提交給稅務局,雙方協商后確定一個固定的納稅金額,例如3億元,則前述稅務不確定性風險就消除了。 事先裁定不僅適用于并購重組等特殊交易行為,也適用于企業日常納稅。 安徽省國稅局局長龍岳輝曾表示:“事先裁定服務不同于一般政策解答,它既為稅務機關獲取大企業重大稅源變化信息開辟了新的渠道,更為大企業提供了稅務處理的確定性,降低了稅企雙方的風險。” 發達國家早有事先裁定的成熟做法。虞青松對記者表示,34個經合組織(OECD)國家中,已經有28個在施行“事先裁定”模式。在經合組織之外的國家,已經有76個在施行。 2012年10月,國家稅務總局與中海油、中國人壽、西門子三家大型企業簽訂了《稅收遵從合作協議》,同時在起草相關試點管理辦法。而這一做法受到了納稅人的熱烈歡迎,許多企業希望申請進入下一輪名單。 安徽案例:第一個吃螃蟹者 2013年4月,安徽省國稅局和馬鋼集團、奇瑞汽車等4家企業簽署了《稅收遵從合作協議》。該協議明確,簽約企業可就未來特定事項如何適用稅法向省局申請事先裁定服務。 稅收遵從協議是西方發達國家關于大企業遵從風險管理的一個成熟經驗。稅企雙方本著平等協商原則約定彼此的權利與義務。一般來說,協議的核心內容,是約定稅務機關為企業提供更多的確定性和個性化服務,同時約定大企業要更主動地遵從稅法,并積極、如實地向稅務機關披露信息。 去年年底,馬鋼集團準備資產重組,決定將下屬馬鋼股份公司非鋼產業進行剝離。 實際業務進行中,經過與省國稅局進行溝通,馬鋼集團對資產重組方案進行了調整,并把調整后的方案正式向安徽省國稅局申請事先裁定。安徽省國稅局給出了“此次資產重組不征收增值稅”的意見。 2013年年底,馬鋼集團順利完成資產重組,依法享受稅收優惠2.6億元,大幅降低了重組成本。 這是地方上首個運用事先裁定的稅務處理案例。安徽方面認為,事先裁定服務不是一蹴而就,其背后是稅收工作模式的積極探索。 而最近幾年,以簽署《稅收遵從合作協議》為形式的征稅方式變革,正在各省份悄然推廣開來。山東、山西、貴州、河南、北京、浙江等多地都已有所動作。 目前各地所簽署的《稅收遵從合作協議》中,都包含了涉及稅收事先裁定服務的條款,企業需要時可以提出申請。能夠有資格簽署此協議的,都是當地財務規范、商譽良好的大型企業。 難點何在 能夠成功與稅務機關簽訂《稅收遵從合作協議》,對企業的好處顯而易見。根據協議,它們可以獲得稅務機關更多更有針對性的個性化服務,提高稅收政策適用的確定性,以及就未來特定的涉稅事項如何使用稅法申請事先裁定。 協議生效期間,除涉稅檢舉、稅收專案外,稅務機關不對其實施稅務稽查,發現涉稅疑點和問題時,可以稅務函告、稅務約談等方式進行風險提示。這樣,就可以間接在協議執行過程中提升企業的涉稅事務管理能力,在社會公眾面前提高大企業的社會聲譽等。 事先裁定是一個非常新鮮的話題,但實務界和理論界在其中發現了不少難點。 “裁定”這一術語本身就在法學界引發了不同意見。這個術語的司法色彩非常濃厚,而行政機關本身無權進行司法性質的裁定。 此外,事先裁定和稅務籌劃的關系是什么,兩者界限在哪里?很可能發生的一種情況是,財務中介機構找稅務機關,前來咨詢,轉身就把敲定的方案作為稅務籌劃方案賣給企業。 如果實際交易跟當時設計的模式不相符,是否還應該按照當時的裁定來交稅? 不過,上述接近國家稅務總局的人士對記者表示,盡管存在很多的困難,稅務總局方面總的認為這是大勢所趨,將來要逐步推廣開。
|
|
|
|
|
發布人:管理員 |
發布時間:2014年8月18日 |
已被瀏覽 2560 次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