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稅務稽查人員對某獨立核算的分公司進行稅務檢查時,發現該分公司營業賬簿上所貼的印花稅票是其總公司從稅務機關購買的,于是稅務稽查人員責令該分公司以自己的名義向稅務機關購買印花稅票再重新貼花。對此,稅務稽查人員和該分公司財務人員產生了分歧。 稅務稽查人員認為,只有分公司以自己的名義向稅務機關購買印花稅票粘貼,才算履行了印花稅納稅義務。而該分公司財務人員認為,無論誰購買印花稅票時都需要向國家繳納印花稅,一張印花稅票只能使用一次,因此使用他人購買的印花稅票并未造成國家稅款流失。而且,印花稅政策中沒有規定使用他人購買的印花稅票行為是違章的。 在納稅人的經營活動中,使用他人購買的印花稅票,即串票使用的現象比較多見。像有的集團公司,設立一個財務核算中心,要承擔幾家下屬獨立核算分公司的會計核算工作。為了工作方便,有時會以一家分公司的名義向稅務機關購買印花稅票,其他分公司在有應納稅憑證需要貼花時就拿來使用。這種串票使用的現象,一般是發生在應納稅憑證貼花金額比較少時,像營業賬簿及權利、許可證照等應納稅憑證。應納稅憑證貼花金額比較大的,還是以本公司名義向稅務機關購買印花稅票并貼花。 對于使用他人購買的印花稅票的行為,稅務機關在實際稅收征管中有兩種不同的處理方式:一是默許。認為無論是誰購買的印花稅票,只要使用者在應納稅憑證足額貼花并注銷或者畫銷就算履行了印花稅納稅義務,并不細究其印花稅票的來源。另一是不認同已履行了印花稅納稅義務,責令納稅人以自己的名義向稅務機關購買印花稅票再重新貼花。 為了使印花稅的征收管理更加規范和統一,避免征納雙方的分歧,筆者建議國家有關部門應當明確使用他人購買的印花稅票的行為是否違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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