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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年金新政的煩惱:延稅政策與現行稅制沖突
發布人:管理員 來源: 瀏覽 1425 次 發布時間:2014年6月26日 [打印本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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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分項征收個稅的制度下,按照今年年初剛實施的企業年金延稅政策,個人如果選擇一次性領取企業年金,所繳稅額非常高,并不比延稅政策前少 擔負著養老第二支柱重任的企業年金剛剛迎來了新政的利好,卻又在實施過程中遭遇了“成長的煩惱”。企業年金的稅收優惠政策還有待完善,尤其是該政策的延稅方案采取從零開始全額征收的辦法,個人如果退休后選擇一次領取企業年金,實際上比加入企業年金時就繳稅更不合算。因此,企業年金的延稅政策必須進行調整,否則,還將影響機關事業單位的改革和職業年金的推進。 還得改年金稅收政策 本來是一件好事。但由于缺乏一攬子改革措施,103號文在執行時卻遭遇了難題。 原因在于103號文與我國現行的分項個稅制度存在沖突。根據103號文,從2014年1月1日起,實施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遞延納稅優惠政策。對單位和個人不超過規定標準的企業年金或職業年金繳費,準予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對個人從企業年金或職業年金基金取得的投資收益,免征個人所得稅;對個人實際領取的企業年金或職業年金,按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舉例說,個人參加企業年金后到退休領取時,要在源頭上扣稅,按照現在的稅收制度,超過10萬元以上的部分將扣除45%的稅收。那么,如果個人選擇一次性領取30萬元的企業年金,扣除的稅收就將超過10萬元。這樣一來,就相當于個人不能享受企業年金的投資收益,拿回來的還是本金錢。制度設計的初衷是好的、積極的,但沒想到執行時遇到了問題。 按現行稅收制度,企業年金個稅延期征收將從零起征,與當期繳稅相比并不劃算。 無疑,在這種制度下,企業和個人參與企業年金的積極性都難以調動起來,并且在執行中必然遇到重重障礙。那么,是改革分項征收個稅制度還是改革企業年金稅收制度?前者難度太大,必須改革企業年金稅收制度。 實行綜合稅制需要良好的文化環境和誠信體系,結合我國當前實際情況,現在還不具備實施綜合稅制的條件。因此,必須改革企業年金稅收制度。 首先,企業年金的免稅額必須要明確,而當前的政策并沒有明確;最重要的是,要解決延稅后所繳稅收并不低于當期繳納的問題,調動人們的積極性。他認為一個可行的辦法是,企業年金采取分期支取的方式,并且配合養老金的技術手段,在個人退休時由雇主和企業年金管理者把企業年金轉換成保險年金產品。既讓企業年金這筆錢留在了資本市場,同時又不讓參保人流失,這樣可以避開我們不是綜合所得稅制的窘境。 企業年金的延稅政策如果不完善,在分類個稅制度下,稅收遞延將難以持續。而更為嚴重的是,這將影響機關事業單位的改革,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的稅制改不改,將成為機關事業單位改革成敗的關鍵因素之一。 一季度收益率僅1.35% 根據人社部最新公布的數據,2014年一季度企業年金建立企業數68324個,比2013年年底的66120個單位增加了2204個企業,漲幅為3.3%;積累基金為6306.38億元,比2013年年底的6034.71億元增加了271.67億元,漲幅為4.5%。 一季度,全國企業年金的加權平均收益率為1.35%,而2013年當年加權平均收益率為3.67%。對投資收益率較低的原因需要進行進一步分析整合。管理比較分散,投資機構的管理水平還不夠高等,都可能是其中的原因,找到癥結才能很好地解決。 目前建立企業年金制度的單位,以大中型國有企業和部分外資企業為主。對此,業界也存在諸多爭議,有人認為是“富人俱樂部”。企業年金不是富人俱樂部,應該采取更大的力度推動這一市場的發展,這一市場壯大起來之后,個人退休金的工資替代率才會更高。 舉例說,從美國的情況來看,如果收入分為4個檔次,第一檔的年收入在1.6萬美元以下,第二檔的年收入為1.6萬美元-3.7萬美元,第三檔的年收入為3.7萬美元-5.8萬美元,第四檔的年收入在5.8萬美元以上。在這4組人群里面,收入最低一檔人群的職業年金占其退休后收入的54%,收入越高的人的職業年金占其收入的比例越低。“這非常明顯地告訴我們,建立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是有利于低收入群體的,而不是相反。”鄭秉文表示。 目前,在整個養老保障體系中,基本養老保險、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以及個人養老保險三者的發展極不平衡,未呈現“三支柱”的格局,更愿意說是三個層次,從 三個層次 到 三個支柱 還有很長的路要走!彼硎,企業年金的覆蓋面還很窄。為促進第三層次即個人養老保險的發展,保監會正與財政部等部門積極溝通,同樣也在爭取稅收優惠或遞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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