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您當前的位置是:新聞動態 |
|
|
 |
新聞動態 |
|
|
|
|
|
供貨方支付“罰款”使用什么票據
發布人:管理員 來源: 瀏覽 1410 次 發布時間:2014年6月23日 [打印本頁]
|
某生產企業與購貨方簽訂購銷合同,規定產品合格率不能低于98%,如果合格率低于98%,購貨方將對生產企業收取質量罰款,質量罰款由生產企業向購貨方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對于因質量問題支付的“罰款”,生產企業應該使用什么票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否符合規定? 供貨方支付給購貨方的“罰款”,其實質為產品出現質量問題而發生的折讓行為。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第十四條規定,一般納稅人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廢條件的,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的,購買方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以下簡稱《申請單》)。第十六條規定,主管稅務機關對一般納稅人填報的《申請單》進行審核后,出具《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以下簡稱《通知單》)。《通知單》應與《申請單》一一對應。第十七條規定,《通知單》一式三聯:第一聯由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留存;第二聯由購買方送交銷售方留存;第三聯由購買方留存。《通知單》應加蓋主管稅務機關印章。《通知單》應按月依次裝訂成冊,并比照專用發票保管規定管理。第十八條規定,購買方必須暫依《通知單》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未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可列入當期進項稅額,待取得銷售方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后,與留存的《通知單》一并作為記賬憑證。屬于本規定第十四條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進項稅額轉出。第十九條規定,銷售方憑購買方提供的《通知單》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在防偽稅控系統中以銷項負數開具。紅字專用發票應與《通知單》一一對應。 根據上述規定,生產企業向購貨單位支付“罰款”,可通過購貨單位提供的《通知單》,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
|
|
|
|
|
發布人:管理員 |
發布時間:2014年6月23日 |
已被瀏覽 1410 次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