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于2007年2月5日發布2007年第8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馬鈴薯淀粉征收反傾銷稅。其中,荷蘭艾維貝公司和德國艾維貝馬鈴薯淀粉工廠適用的反傾銷稅率為18%,法國羅蓋特公司適用的反傾銷稅率為17%。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九條和商務部《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暫行規則》的規定,反傾銷稅生效后,商務部可以在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決定對繼續征收反傾銷稅的必要性進行復審;也可以在經過一段合理時間,應利害關系方的請求并對利害關系方提供的相應證據進行審查后,決定對繼續征收反傾銷稅的必要性進行復審。
2010年3月8日,中國淀粉工業協會馬鈴薯淀粉專業委員會向商務部遞交了期中復審申請書,主張2008年下半年起歐盟生產商、出口商向中國出口的馬鈴薯淀粉傾銷幅度加大,超過了終裁確定的反傾銷稅稅率,請求重新計算歐盟生產商、出口商的傾銷幅度,并相應修改反傾銷稅稅率。
商務部在收到申請后于3月17日通知并將期中復審申請書的公開文本及保密資料的非保密概要轉交了歐盟駐華代表團。在規定的時間內,有關利害關系向商務部提交了評論意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和商務部《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暫行規則》的規定,商務部對申請人的資格、申請調查產品的有關情況、申請調查國家的出口價格和正常價值等有關情況進行了審查。
商務部經審查認為,中國淀粉工業協會馬鈴薯淀粉專業委員會的申請提出了傾銷幅度已提高的初步證據,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及《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暫行規則》的要求。商務部決定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對原產于歐盟的馬鈴薯淀粉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傾銷及傾銷幅度的期中復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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