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者關心的優先股相關稅務問題正在一步步明確中。近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發文明確轉讓優先股將向賣方單邊征收1%。的印花稅,意味著優先股的印花稅政策與A、B股相比無異,并無優惠。 根據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關于轉讓優先股有關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規定,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買賣、繼承、贈與優先股所書立的股權轉讓書據,均依書立時實際成交金額,由出讓方按1%。的稅率計算繳納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自6月1日起執行。 事實上,從2008年9月19日起,我國對證券交易印花稅政策就進行了調整,由雙邊征收改為單邊征收,即只對賣出方(或繼承、贈與A股、B股股權的出讓方)征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對買入方(受讓方)不再征稅,稅率仍保持1%。。 財政部數據顯示,2010年~2012年全國公共財政收入中,證券交易印花稅的決算數分別為544.16億元、438.45億元及303.51億元,呈逐年下降態勢。 對此,有業內人士呼吁在成熟的時機進一步減免印花稅的征收,進一步減輕股市投資者的成本。 “不過,要優惠的話,應該優先股和普通股一并處理,沒必要也看不出優先股有應另外處理的理由,除非國家想優待優先股。”一位大型會計師事務所的個稅部門合伙人對《第一財經日報》表示。 目前,企業和個人關于優先股的轉讓和分紅相關個人所得稅的其他相關稅收問題尚待明確。不過,對于優先股轉讓,比照A、B股來看,從1997年1月1日起,對個人轉讓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繼續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而關于上市公司股票分紅目前則是采取差異化征收。2012年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聯合發布《關于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暫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針對優先股目前更加對標的買方——企業,據一名會計管理人員介紹,對于上市公司股票現行的規定是,企業轉讓有價證券的所得要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并繳納營業稅。而對于分紅,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公民企業若連續持有境內公司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超過12個月取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作為免稅收入,不用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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