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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商品轉讓收入應申報繳納營業稅
發布人:管理員 來源: 瀏覽 1170 次 發布時間:2014年4月24日 [打印本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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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經濟的發展,越來越多的企業更加重視閑置資金的利用,通過投資股票等方式,提高閑置資金的使用效率。但企業往往忽略了股票轉讓收入應當繳納營業稅的問題。 2014年第一季度,稽查局在檢查中就已發現3戶企業股票轉讓收入未申報繳納營業稅,共計查處稅款317萬元。由此可見納稅人股票轉讓收入未申報繳納營業稅的問題較為普遍。《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第四款規定: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自2013年12月1日起,納稅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業務,不再按股票、債券、外匯、其他四大類來劃分,統一歸為“金融商品”,不同品種金融商品買賣出現的正負差,在同一個納稅期內可以相抵,按盈虧相抵后的余額為營業額計算繳納營業稅。若相抵后仍出現負差的,可結轉下一個納稅期相抵,但在年末時仍出現負差的,不得轉入下一個會計年度。 因此納稅人買賣股票等有價證券取得收益時,應按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后的余額正確計算營業額。按“金融保險業”稅目申報繳納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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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14年4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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