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發當前稅收執法風險的主要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資、搞活經濟的過程中,由于對稅收法律規定不了解,往往出臺與現行稅法規定相沖突的稅收優惠政策,甚至直接干預稅收執法,導致執法環境的復雜化,給稅務人員帶來了執法風險。二是目前稅收立法的不確定因素很多,很多具體規定不明確,造成稅務人員具體執法時容易出現違規操作、過罰失當的問題。三是自由裁量權的濫用,直接侵害了納稅人的權益,同時產生極大的執法風險。四是稅收執法人員缺乏風險防范意識,不按程序執法導致違法違規。 針對這些問題,筆者建議從以下方面著手,對稅收執法風險進行預警排查和防控。 完善預警體系,加強執法監督。一是建立預警信息收集體系,拓寬信息渠道。對內,主要依托稅務管理信息系統、稅務紀檢監察管理信息系統以及執法檢查、效能監察、內部審計等途徑獲取信息;對外,通過12366納稅服務熱線、召開座談會、走訪納稅人等方式收集信息。同時,通過聘請特邀監察員、行風監督員,形成預警信息監察網絡。 二是建立預警信息評價分析體系。對收集到的預警信息進行歸納梳理,設立預警評價指標,如問題暴露頻率、問題類別及集中度、人員類別及集中度等。通過分析評價預警指標,對存在的問題進行定量和定性分析,判斷稅務人員的執法執紀以及廉潔自律情況。 三是建立預警信息運用體系。根據預警信息所反映的傾向性、苗頭性問題,及時采取防范措施,有針對性地加強稅收執法工作。 完善執法機制,控制執法風險。一是嚴格規范執法事項審批,注重稅收執法事前監督。實行稅收規范性文件會簽制度和備查備案制度,在制定稅收規范性文件時,必須從法律關、業務關、協調關三個方面嚴格審核把關,否則一律不得出臺。同時,嚴格日常稅收執法審查審批程序。凡是組織實施稅務行政處罰、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等工作的,必須由各級稅收法規部門進行審查,確保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在全系統內公開選拔業務強、素質高的人員擔任稅收法制員,負責對每一執法事項出具審核處理意見,全面監督和規范基層的執法工作。 二是健全內外監控約束機制,加強稅收執法過程監督。建立以信息化為支撐的權力監督機制,實現稅收執法業務的全程覆蓋和實時監控。根據計算機自動考核結果對執法過錯行為及時進行責任追究,防止執法過錯行為損害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建立和規范暢通有效的外部監督機制,自覺接受社會各界和納稅人的監督。 完善應急機制,加強事后監督。一是建立突發性事件預警報告制度。對可能發生的突發性事件,開展事前分析預測,并將預警內容及時在一定范圍內發布,便于各基層單位做好應對工作,提高突發事件的快速反應處理能力。二是嚴格突發事件的評估和責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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