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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年度對同一納稅人不得重復稅務稽查
發布人:管理員 來源: 瀏覽 1021 次 發布時間:2014年2月11日 [打印本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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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近日發布通知,明確規范稅務機關進戶執法具體措施。規定除涉及稅收違法案件檢查和特殊調查事項外,在同一年度內,對同一納稅人不得重復進戶開展納稅評估、稅務稽查、稅務審計。 通知要求,依法規范執法行為,避免重復進戶執法。凡是可以通過稅收征管信息系統查詢、資料查閱、通訊調查等方式核實情況的,原則上不進戶執法。在同一年度內,對同一納稅人實施實地核查、反避稅調查、日常檢查時,同一事項原則上不得兩次進戶。 通知明確,根據工作實際,盡可能合并進戶執法任務,盡量做到各部門共同進戶、統一實施、結果共享。充分利用稅收征管信息以及第三方信息,盡量減少進戶執法次數。探索建立進戶執法信息共享平臺,實現信息共享。通過信息共享平臺能夠完成的工作事項,無特殊情況不再安排進戶。 通知還要求,稅源管理和稽查部門之間建立稅收違法等信息溝通和共享機制,避免重復進戶。國稅局、地稅局之間建立聯席會議制度,探索對共管戶聯合進戶執法,不能聯合進戶的,雙方要互相通報進戶執法情況、共享進戶執法獲得的信息。嚴格管理進戶執法工作,探索建立外部監督制約機制。對違反規定擅自進戶和擅自增加進戶次數等行為,堅決予以糾正并通報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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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人:管理員 |
發布時間:2014年2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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