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食品流通許可證修改議定
自2009年7月30日起,廣州市內的所有食品銷售企業,無需再領取《衛生許可證》,而將正式啟用《食品流通許可證》。據悉,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新法實施后,衛生部門將不再負責發放《食品衛生許可證》,而是轉為發放《餐飲業許可證》,質監部門發放《食品生產許可證》,工商部門發放《食品流通許可證》,并實施“誰發證誰監管”的新模式。 申請領取《食品流通許可證》,需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流通許可申請書》;
2.《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
3.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經營場所的使用證明;
4.負責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身份證明;
5.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經營設備、工具清單;
6.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經營設施空間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7.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8.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材料。
此外,申請人委托他人提出許可申請的,委托代理人應當提交委托書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證明。已經具有合法主體資格的經營者在經營范圍中申請增加食品經營項目的,還需提交營業執照等主體資格證明材料,不需提交《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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