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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十一”促銷商品所得稅如何處理
發布人:管理員 來源: 瀏覽 1164 次 發布時間:2013年11月28日 [打印本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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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11月11日凌晨起,在淘寶推出的天貓“購物狂歡節”上,中國數億網民上演瘋狂大“掃蕩”。網友可知,企業通過價格折扣、買一贈一、積分反饋等方式向個人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在個人所得稅以及企業所得稅上如何處理? 個人所得稅 不需納稅情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第一條規定:企業在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過程中向個人贈送禮品,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個人所得稅:企業通過價格折扣、折讓方式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企業在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的同時給予贈品,如通信企業對個人購買手機贈話費、入網費,或者購話費贈手機等;企業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個人按消費積分反饋禮品。 需納稅情形。財稅〔2011〕50號第二條第三項規定:企業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顧客,給予額外抽獎機會,個人的獲獎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贈送禮品的企業代扣代繳。 在此要特別注意按消費積分反饋禮品與按消費積分給予額外抽獎機會的不同處理,通過以下案例進一步說明一下。 案例分析:如一消費者在京東累計消費獲得400積分,可以通過兩種方式進行兌換,一種是可以兌換40元京東劵使用;一種是可以獲得一次抽獎機會,獎品為價值200元的DVD.下面來看一下此兩種情況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 兌換40元京東劵購買一瓶洗發水。根據財稅〔2011〕50號第一條第三項規定,企業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個人按消費積分反饋禮品,不征收個人所得稅。那么,利用積分兌換京東劵購買商品實質為按消費積分反饋禮品,取得商品的個人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利用抽獎獲得價值200元的DVD。根據財稅〔2011〕50號第二條第三項的規定,消費者獲得的獎品,應按照“偶然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并且有京東代扣代繳。對于個人的應稅所得的確定,財稅〔2011〕50號第三條規定,企業贈送的禮品是自產產品(服務)的,按該產品(服務)的市場銷售價格確定個人的應稅所得;是外購商品(服務)的,按該商品(服務)的實際購置價格確定個人的應稅所得。據了解,京東購置DVD的價格為200元,則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40元。 企業所得稅 不需認定為視同銷售情形。在企業所得稅的處理上,商家打折促銷以及買一贈一方式銷售都不被認定為視同銷售,按實際取得的價款確認收入即可。 如:商家為促銷一新款電視機,電視機原價為5000元,給予5折的價格優惠,則商家應按折扣后的價格2500元確認銷售收入。 國稅函〔2008〕875號第三條規定:企業以買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商品的,不屬于捐贈,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 如:商家以買電視送DVD方式銷售電視機,總價款為5000元,其中電視的公允價值為5000元,DVD的公允價值為500元。則商家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電視和DVD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電視、DVD的銷售收入。應確認電視機銷售收入=5000×5000/(5000+500)=4545元,應確認DVD銷售收入=5000×500/(5000+500)=455元。 認定為視同銷售的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二條的規定,按消費積分反饋禮品以及根據積分抽取獎品應屬于企業所得稅范圍內的捐贈,商家應按購入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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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人:管理員 |
發布時間:2013年11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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